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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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人:张光日,男,原广西华尚(平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执业于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510201810065947。
经查,张光日律师在广西华尚(平果)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担任周X四受贿一案的辩护人,违规会见该案已被羁押的举报人黄X。
张光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建设,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应给予张光日行业纪律处分。另查明,2020年8 月13日张光日在广西华尚(平果)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甘X 华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工作中,具有不尽代理职责的行为,被本会给予训诫的纪律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有从重处分情节。
百色市律师协会于2022年11月9日给予张光日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已向张光日送达了《处分决定书》(百律惩发〔2022〕2号),张光日在复查期限内未申请复查,该处分决定已生效,现予以通报。
百色市律师协会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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