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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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晚,北京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经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项明(正局级)开除党籍处分。
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此前,项明于今年4月23日官宣被查。
经查,项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违反廉洁纪律,将由个人支付的装修费用由他人支付,借用他人住房未支付租金;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分配住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巨额公共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钱款。
据公开信息披露,项明今年70岁(1952年3月出生),早年在内蒙古插队,回北京以后曾在一所小学任教。1979年海淀检察院恢复重建,项明得以进入检察机关,并长期从事起诉、反贪等业务。
1994年,项明任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上任之初,他就着手引进法学学者挂职,这是全国司法系统最早开展学者挂职的尝试。
此后,项明曾于1999年1月至2006年3月任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2006年3月28日,接替改任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方工,出任北京一分检党组书记、检察长,从而成为北京一分检历史上第三任检察长,直至2012年5月。
2012年5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免去项明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职务。
项明自此退休。
延伸阅读:逐日——项明检察长司法理念及实践集萃
项明检察长,我们都尊称为项检,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的岗位上退下来也正好满两年。在2014年3月17日项检62岁生日行将到来之际,在项检在海淀检察院任职时的同事和部下李玲(曾任海淀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已退休)的提议下,想将项检任职期间的讲话、报告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其思想理念的文字编一本书,作为生日礼物献给项检。李检分配给我的任务是为本书写一篇序,我十分荣幸地认领了这一任务。
从1997年6月到1999年6月,我在海淀检察院以学者的身份挂职两年,其中差不多一年多时间是和项检一起工作。我与项检共事的时间虽然只有短暂的一年多,但从项检身上学到了在书本上所学不到的东西,也为此后我的学术研究增添了实践素材,这是令人难忘的。我挂职海淀检察院,受惠于项检首创的学者挂职制度。1994年项明开始担任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感于当时检察机关的人才匮乏,项检启动了人才工程。人才工程的重要创举之一就是基于海淀检察院大学环伺的地域优势,吸引学者到海淀检察院挂职。
1994年,项检代表海淀检察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签订了学者挂职的协议,我的同事姜伟教授作为首位挂职学者到海淀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学者挂职的想法出自项检,在当时,学者挂职的做法还是十分前卫的。现在学者挂职的做法已经获得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都实行了学者挂职制度,北京市的各级检察机关也都有学者挂职。但项检在海淀检察院首创学者挂职的做法,至少比其他单位早十多年。由此可见,项检在思想观念上的超前。
实行学者挂职,除了观念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以外,还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障碍。例如正式担任副检察长,需要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在项检的运作之下,制度上的障碍也得以突破。姜伟教授是我国司法机关挂职的第一位学者,在挂职期间,姜伟教授与项检以及海淀检察院的其他同事紧密配合,出色地履行了职责。姜伟在1997年结束在海淀检察院为期三年的挂职,上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担任公诉厅厅长,最终完成了从学者到官员的转换。而我就是接替姜伟,到海淀检察院挂职的。项检本身并非科班出身,基于他所处的特定时代背景,从内蒙古插队回北京以后,先是在一所小学任教。1979年海淀检察院恢复重建,项检得以进入检察机关工作。可以说,项检是在海淀检察院重建以后,第一批参加检察工作的干警。项检的法律专业的学习是在职完成的,也就是所谓后学历。对于检察业务来说,项检是从干中学,学中干,逐渐积累经验。
但是,项检并不是一个经验主义者,而是对理论具有极大的兴趣。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快车道,随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司法改革的推进,检察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改革成为当务之急。而只有在法治理论的指导下,检察改革才能顺势而为,取得成果。因此,项检十分重视检察理论研究。而学者挂职是从外部引入理论的一条捷径,对于学者来说也提供了一个学以致用的平台,对于检学双方都各有所获。
以我自身的切实体会而论,在到海淀检察院挂职之前,我主要是从事刑法研究的。而检察业务大量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这对我来说,也是一个重新学习的机会。经过两年在海淀检察院的挂职,使我对于刑事诉讼法理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力图将刑法理论与刑事诉讼法理论结合起来,采用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法,对于我的学术径路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检察机关位于刑事诉讼的承前启后的重要环节:以批捕而前接公安机关,具有侦查监督的职能;以公诉而后续审判机关,具有审判监督职能。因此,从检察机关的视角出发,是最能够真切地感受到刑事程序的运作过程的。在刑法的研究中引入刑事诉讼的因素,就能够使刑法的言说呈现出动态。例如,对于犯罪概念,如果只是基于《刑法》13条的规定,只是一种片面的对法条的诠释。
但将犯罪概念置于刑事诉讼的动态过程之中,就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面貌。在海淀检察院挂职期间,我曾经撰写了......(略)事实上,我在海淀检察院挂职期间,就在项检的领导下从事着法治的实验。
在1998年,海淀检察院开始试行主控检察官制度,就是这种实验的绝好例证。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人浮于事,大量非检察事务占据了检察官的职位,致使从事检察机、关主要业务活动的公诉人谋其事却无其位,工作在告诉第一线的年轻干警有职无权,工作辛苦,对于重大业务问题不能自主决定,既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也极大地影响了公诉部门干警的士气。在这种情况下,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都进行了公诉制度的改革,成为当时检察机关的司法改革的一个亮点。较早提出主诉检察官改革的是河南郑州市检察机关。
上海杨浦检察院则提出了等级公诉人制度,这些改革都是要使公诉人成为享有实际职权的检察官。在海淀检察院,项检提出了有为有位的口号,在公诉部门的突破口就是建立监控分离的检察官制度。海淀检察院的李玲、王新环和苗生明撰写的《海淀区检察院关于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对海淀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改革情况进行了介绍,该文提到:“1998年3月,时任我院挂职副检察长的陈兴良教授首次提出实行检控检察官分离办案机制的设想,当即得到我院前任检察长项明同志的赞同,经院党组认真讨论,确定在院起诉一科试行这项办案机制的改革。”今天读到这段文字,使我回忆起15年前的情形。我清楚地记得,一天中午在项检的办公室,我向项检反映公诉人忙于出庭支持公诉,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未能及时跟上,难以保证公诉案件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为公诉人配备事务检察官,专门负责对批捕以后案件侦查过程的动态监督,使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达到基本起诉条件。这只是我的一个设想,在午间闲聊时随便向项检谈及。令我没有想到的是,项检对此予以肯定,并明确提出,要给履行公诉职责的检察官充分授权,对主诉检察官和事务检察官进行分类管理,让年轻的公诉干警走上主诉检察官的位置,使其有职有权,提高公诉质量。正是在项检的亲自领导下,海淀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改革以检控分离为特色,不仅注重发挥公诉人的积极性解决公诉部门人手不足的问题;而且,从公诉职能的内在规律出发,对公诉工作的模式进行改造。
作为当年海淀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重要参与者,王新环检察官撰写了《检控分离制度研究》一文,该文就发表在我主编的《刑事法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在主编絮语中,我对王新环的文章作了以下介绍:“王新环关于检控分离制度研究的论文,从检控分离这一实验性做法中引申出刑事诉讼法的某些新问题,涉及警检关系、检法关系、控辩关系、捕诉关系等。检控分离是我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副检察长期间提出的一项创意,在项明检察长的支持下,对这项工作进行了理论论证与操作试点。王新环的这篇论文,就是理论论证的成果。”王新环在论文中,对海淀检察院的检控分离的刑事检察办案制度作了以下描述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某种调整及对检控检察官职务、职责的定位,建立一种主控检察官、事务检察官和检察书记官组成的刑事检控检察官分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主控检察官与事务检察官具有不同的分工:事务检察官主要面对侦查,对侦查进行动态的制约;主控检察官主要面对法庭,在庭审中形成与辩方的有力对抗,从而形成一种以庭审公诉为中心,以起诉制约侦查的合理办案机制。”(《刑事法评论》第4卷第359页)海淀检察院的这项改革在当时取得了一些成果,当然,任何局部改革的成功都取决于全局的改革,在全局的改革没有推进的情况下,局部改革不可能取得最后的成功。但是,项检在海淀检察院所进行的检察办案制度的改革还是产生了较好的影响。我们所处的是一个改革的时代,各行各业都需要改革。而司法改革,包括检察制度的改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具有其内在的动力。项检领导下的海淀检察院曾经在20世纪90年代,走在全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前列。在这个意义上说,项检是检察改革的探索者。
作为一名从基层检察院成长起来的检察长,项检先是从事起诉工作,后来又从事反贪工作,对于各项检察业务都了然于心。这也使项检作为一名检察长,建立起将检察院的工作中心向检察业务倾斜的领导理念,注重检察业务干部的培养。一个好的检察长,不仅要自身熟悉检察业务,而且要为检察官的成长提供条件。因此,项检十分注重检察院的人才培养,将其作为第一号工程。
从1994年开始,海淀检察院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大规模地从北大、人大、法大以及其他政法院校招收大学生进入检察机关。一个基层检察院,连续每年招收一二十人,这个数字在当时是十分惊人的,由此也可以说明项检的魄力。这些出自学校大门的年轻学生,在海淀检察院很快适应了工作环境,一大批大学生脱颖而出,不仅成为业务骨干,而且成为领导干部。据不完全统计,从海淀检察院到北京市院、分院和其他区县院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大学生就达二十多人,由此使海淀检察院成为检察干部的培养基地。不仅如此,海淀检察院还为其他部门输送了干部,例如现任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副局长的王晓文,就是1995年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入职海淀检察院,并在首届全国公诉人大赛中荣获全国十佳公诉人的第一名。现在王晓文虽然已经不在检察机关工作,但在海淀检察院的工作经历无疑是他成长过程中的一段宝贵历程,为将来的进步奠定了基础。从1996年开始,海淀检察院又招收了硕士、博士等高层次的法律人才。来自北大法学院的就有张朝霞、苗生明、刘中发(以进入海淀检察院的时间先后为序)等三名法学博士。
这三名博士,除了张朝霞是法理学博士以外,另外两位都是我所在的北京大学刑法学科的刑法学博士,苗生明还是我挂职期间推荐给项检的人才。这些高层次人才在海淀检察院能够充分施展他们的才华,在基层检察院也能够发挥他们的作用。目前,苗生明和张朝霞分别在北京市院和分院担任副检察长,而刘中发则放弃了去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会,仍然坚守在海淀检察院工作。这里还要说到当时我在人大法学院指导的硕士生王兆峰,1998年王兆峰从人大毕业,我正好在海淀检察院挂职,王兆峰到海淀检察院求职。海淀检察院每年求职的人数众多,因此采取了讲演、辩论等考察方式,竞争还是十分激烈的。王兆峰考上人大法学院的硕士生之前已经参加工作,社会经验也比较丰富。王兆峰的面试表现还是较为突出的,我也举亲不避嫌,向项检推荐了王兆峰。尽管王兆峰的年龄比其他考生稍大,而且已经结婚成家,海淀检察院还是录用了王兆峰。参加工作以后,王兆峰果然爆发出了其工作实力,很快提拔到领导岗位,后来又调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此后,由于种种原因下海,我推荐王兆峰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从检察官到律师,这对王兆峰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事实证明,王兆峰能够当好一名检察官,也同样能当好一名律师。在律师职业中,王兆峰大显身手,大有作为。2013年在薄熙来案件的审判中,王兆峰作为第二辩护人和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律师一起,圆满地履行了为薄熙来辩护的职责。
大批量的大学生进入海淀检察院以后,不仅存在如何培养这批人才,使他们进得来、留得下的问题,而且还需要处理如何使这些大学生能够适应海淀检察院的工作环境,认同海淀检察院的检察文化的问题。尤其是,如何与现有的检察干部协调关系的问题。这也是项检所考虑的。从海淀检察院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一批干部从各种渠道充实到检察院,成为业务骨干。在这些人中,除了少数年龄老化、业务能力较差,需要进行调整以外,大部分检察干警都具有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除了非科班出身以外,在其他方面都强于新入职的大学生。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加强对大学生的培养以外,还要充分发挥现有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为他们的成长提供空间。在这方面项检也能做好工作,避免在两者之间产生矛盾。事实上,大学生虚心向老同志学习,老同志也做好传帮带工作,共同为海淀检察院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原有的海淀检察院老同志赵志建、王常林等都担任了海淀检察院副检察长,而朱小芹担任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李卫国担任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局长。从人才培养的角度来说,项检不愧为将帅之才,也正应了那句老话:“强将手下无弱兵。”这一点,作为以教师为职业的我来说,深有体会。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天职,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其乐无穷也。只有培养出超过自己老师的人才才是一名好老师,这始终是我的信念。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金盾律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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