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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百亿院长”张家慧落马的易真武无罪,判决书对“偷录视频”评判值得关注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学堂 Author 王学堂

来源:法律学堂;作者:王学堂

易真武一审判决获无罪


2022年12月28日上午,引发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落马的敲诈勒索案主角易真武,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被一审宣判:无罪。


宣判后,易真武和律师在法院门口


这一消息在法律人朋友圈迅速传播,成了2022年最后一个成功的案例,也再次显示了法治的公正。



“女厅官”张家慧的人设轰然坍塌于一场意外。张家慧的丈夫刘远生(2017年3月,张家慧和刘远生办理了离婚手续),克扣了包工头易真武200万元劳务费,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工程款,万般无奈之下,易真武偷偷录制了一段刘远生发表不当言论的录音,还有他妻子张家慧打麻将赌钱的视频,易真武将录音和视频寄给了刘远生夫妇,害怕被举报的刘远生,承诺给予对方200万了事,可是答应之后,他却继续敷衍、继续搪塞,拒不支付!易真武多次催讨后,才有了这精彩的一幕:2018年5月30日,刘远生分三次给易真武打款50万元,然后,他跑去报警说易对自己敲诈勒索!6月14日,当易真武再一次向刘远生要钱的时候,警方布控,易被逮捕。2019年4月30日,易真武敲诈勒索案开庭审理,媒体介入,刘远生和张家慧夫妇开始浮出水面,人们惊讶地发现,这个案子不平常!有网友评论称,“一个包工头敲诈两个法学博士,而且其中一人为厅官,耐人寻味。”




2019年5月11日,易真武在上海媒体上公开举报张家慧夫妇坐拥200亿元资产和贪污受贿的罪证,短短18天后,张家慧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接受海南省纪委监察委审查调查!后来的新闻我们都知道了——这对夫妻全进去了……在易真武2017年录制的一段视频里,刘远生赞誉其妻为“全中国最清正廉洁的法官,很多人去最高检、中纪委告过她,告状信堆到一人高,也没有发现有问题”。就是这样,包工头易真武帮助有关部门发现了一个“不知道我(张家慧)是一个从来不吃不喝不拿别人东西的人”(张家慧对记者语)最终是“严重背离党的宗旨,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善于伪装,品行低劣,私欲膨胀,以权谋私,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2019年11月3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


更为搞笑的是,被举报后,张家慧曾与红星新闻多次对话。张家慧告诉红星新闻,她最大的罪过之一,是做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官”;最大的罪过之二,就是家庭的职业结构,分处体制内外,“这两个‘罪’已然成了原罪。”张家慧还曾声称,“每个人都应对每个人的行为负责,这是不变的法则。做人做事一定要有底线,只要突破了底线,我相信迟早会遭到正义的报应的。”哈哈哈哈,让我先笑一会儿,说得多好啊,真的是有报应的。


事实证明张家慧确实从来不吃不喝不拿别人东西。因为人家有钱。有人说他们夫妇二人被曝资产超200亿,现在官方认定的是19亿元。但就是19亿元,也比较惊人。初步计算,张家慧从1990年参加工作,到2019年也就30年,1万多天,加上她老公,夫妻两人每天平均收入19万元。看来,博士副院长夫妻除了做学问、当官,赚钱能力也超强!


让张家慧想不到的,也是我们公众想不到的,她落马的导火索竟然是只欠了人家200万元不还!真是应了一句老话:人在做,天在看!就我看来,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还想把学问搞好,她太贪心了。


在为这个判决叫好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判决对易真武偷录他人言行的法律评判。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易真武偷录他人言行,并以向社会公布相要挟,迫使刘远生给付存在争议的劳务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遇有纠纷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易真武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自愿原则,且手段卑劣,既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作否定性评价。

也就是说,尽管最终认定无罪,但法院对这种偷录行为予以否定的。关于这一点,我国法律几次反复。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6日《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015年2月4日正式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证据问题也作出了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可以说,目前法院系统对偷录行为是有限认可的。201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具体到偷录偷拍的证据是否能应定位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1)案件性质、偷拍偷录的损害后果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如在公共场合的偷拍偷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就小于在个人领域诸如住宅中进行偷拍偷录的社会危害性。(2)偷拍偷录的目的、动机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比如说当事人故意将偷拍偷录的照片视频发到网上,然后将网上的评论也作为支持其事实主张的证据,那么该照片或视频及其评论都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3)偷拍偷录手段和方式。比如用窃听器、望远镜全天候监控某人的住宅等。2020年,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认为:在判断非法证据时应谨慎为之,以利益衡量原则为标准进行。即对取得证据方法的违法性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忽略取证方法的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进行衡量,以衡量的结果作为判断非法证据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取证方法的违法性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明显弱于违法性所能够保护的利益,则不应判断该证据为非法证据。在为这个案件叫好的同时,我们一定知道,非法取证风险还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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