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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曾经在检察院任职的律师,因违反禁业期内不得执业的规定而被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人那些事
2023-01-07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转自:法语无疆
据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合肥市共有11名律师、1家律所因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被律管部门调查,并分别被合肥市司法局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
这11名律师中,其中有4名律师曾经在检察院任职,均因违反禁业期内不得执业的规定而被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有5名律师的违法行为与司法人员有关,涉及合肥中院、阜阳中院、安徽高院、望江县法院的司法人员。
1.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1号,被处罚人王大志,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大志因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申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备选库初审材料不符合条件,找到时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王欣,希望其能够帮忙,并向其“赠与”[1]了10张面值1000元的银泰购物卡。
「清风庐阳」网站消息
此外,2019年至2021年春节期间,共计向王欣“赠送”[2]剑南春白酒6瓶、硬中华香烟3条。
以上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3],关于“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规定。
2022年1月27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大志停止执业9个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2号,被处罚人张军战,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军战从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辞职后,在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存在在禁业期内违规代理案件33件的行为,违法所得18.0796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4],关于“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
2022年3月18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军战停止执业2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18.0796万元的行政处罚。
3.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3号,被处罚人李全民,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全民从太和县人民检察院离职后,在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存在在禁业期内违规代理案件12件的行为,违法所得28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4],关于“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
2022年3月18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全民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4号,被处罚人刘文革,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文革从桐城市人民检察院退休离任后,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存在在禁业期内违规代理案件8件的行为,违法所得5.21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4],关于“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
2022年3月18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文革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5.21万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5号,被处罚人洪新元,安徽态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安徽态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洪新元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前退休后,在安徽态观律师事务所执业,存在在禁业期内违规代理案件7件的行为,其中洪新元单独代理1件,违法所得291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4],关于“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
2022年6月17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态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洪新元停止执业1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2910元的行政处罚。
6.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6号,被处罚人张明,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张明原在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张XX系列案件中存在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委托人红包5000元,私自收取代理费87000元,私自收取委托人茅台酒2箱、九五至尊香烟2条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5],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2022年6月17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张明 停止执业5个月的行政处罚。
7.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7号,被处罚人汪运世,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汪运世存在与原望江县执行庭庭长陈向东有不正当往来,且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规收取代理费4万元(其中向陈向东支付好处费18000元、缴纳税费1165元、律所提成8000元)的行为,违法所得12835元;同时,律师汪运世还存在向陈向东行贿5000元的行为。
望江县纪检监察网消息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6],关于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7],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
2022年11月29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汪运世停止执业8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283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8.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8号,被处罚人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
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在2019年与邢XX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存在指派非执业律师黄志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六条[8]的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在此期间还存在纵容或者放任律师程家伟在停止执业期间(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参与陈XX案件办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9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合并给予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警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9.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9号,被处罚人程家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主任
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在2019年与邢XX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存在指派非执业律师黄志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六条[8]的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程家伟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在此期间还存在纵容或者放任律师程家伟在停止执业期间(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参与陈XX案件办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程家伟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9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合并给予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家伟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10号,被处罚人欧阳永辉,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欧阳永辉律师在代理施X、许XX涉嫌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案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利用手中留存的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空白函,向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代理手续,行使受害人XX路桥公司权利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7]的规定。
2022年11月29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欧阳永辉警告的行政处罚。
11.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11号,被处罚人程家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9年以来,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家伟存在先后两次送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周榕妻子购物卡、加油卡共计9000元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9]的规定。
2022年11月29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程家伟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2.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12号,被处罚人王拥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拥军在代理上海XX公司与南京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存在以案件“代理费”的名义分6次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世琦的妻子吴忠红转账27.7664万元的行为,期间,吴忠红并未实际提供法律服务。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9]的规定。
2022年11月29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王拥军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13.
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司罚决〔2022〕13号,被处罚人袁长应,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原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袁长应在2017年代理姜XX案件时,存在以出差费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原望江县法院执行庭庭长陈向东3000元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7],关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
2022年11月29日,合肥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袁长应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编者注:
[1]
文中“赠与”一词为原文如此,引号为编者所加;王欣时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2]
文中“赠送”一词为原文如此,引号为编者所加。
[3]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8]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出具律师身份的有关证明。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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