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官喊冤为什么更难成功?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治应生 Author 黄应生

来源:法治应生;作者:黄应生

开篇引言



我于2022年12月底先后发出《王桂荣玩忽职守案,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性大案》《2023年是冤假错案重点平反纠错的一年》,引起网友关注。好多人跟我诉说其蒙冤的经历和承受的痛苦,希望我帮助他们。我哪有这么大本事啊?!除非确实冤枉、非常冤枉的我可以呼吁,其他的确实没时间、没精力关注。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你认为的冤案,可能并非冤案。由于立场不同、观念不一,实践中有些分歧较大的疑难案件,属于可左可右、偏轻偏重的认知问题,而不是真正的冤假错案,客观理性且有经验智慧的人一看就知道属于可纠可不纠的范畴,司法机关当前还没精力纠正此类案件。

但是,当事人却认为冤得很,也急于申诉喊冤,甚至有人发誓要用余生来洗冤。建议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暂时不宜把宝贵的时间精力主要耗在申诉喊冤上,而应做些更有价值、更有意义的事情。时机成熟后再顺势而为,才能事半功倍、心想事成。

《对法官就应当严格要求》《别再申诉喊冤,变坏事为好事》是我分别于2020年5月初和2022年8月底写的。对于并非明显冤案,或者纯属小案,而当事人又执着于“申冤”的人,我都会把相关文章发给他们,让他们好好品评、揣摩,希望多少能起一点按摩、安慰作用,从而减少他们心中的怨气、怒火,促成他们承认现实、转移焦点,化悲痛为力量、变坏事为好事!


近年来,公职人员,甚至前执法司法人员喊冤,而律师又比较积极地帮他们喊冤的现象多了。尤其对于执法司法人员失职渎职犯罪案件,争议都比较大,喊冤比较普遍。其实,这里存在立场、站位问题。老百姓对执法司法人员要求更高,对知法犯法行为几乎零容易,因而组织上对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人员也只能从严惩处,以安民心。有些执法司法人员并未清醒认识到这一点,往往坚定地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因而大声喊冤,社会效果反而不好。今天专门分析这个问题。



一、前法官王成忠喊冤尚未成功


不仅前法官王桂荣多年伸冤尚未成功,前法官王成忠公开喊冤也尚未成功。


2021年4月20日,吉林通化中院对王成忠、张大庆民事枉法裁判二审案分别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王成忠于2021年4月22日开通了微信公众号“怎会有阳光下的黑暗”,并自己发贴《王成忠要拿命伸冤》,转发评论的基本上都是律师,且基本上都持同情和支持态度。


王成忠开篇就写:“冤,我实在是冤,本案历时近4年,没有还我清白。我至今不知错在何处,究竟因为什么犯的罪,更不明白是根据什么对我定罪量刑。我所作民事裁判,没有任何问题,放到今天,我依旧会作出维持的裁判。冤判我有罪,我不服,我坚决申诉,直到无罪,直到生命终结。”


最后吐露心声:“我热爱法官职业,我个人受到了一些委屈没什么,这改变不了我对法律的信仰。我将依法向吉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申诉、维权,一直到解决为止,一直至我的生命结束为止。本案不仅昭示着我个人的清白,更涉及到全国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和职业荣誉感,涉及到全国法院的执法形象,这是我一个法官的义务和责任。”


2021年4月23日我写了《两年半前就预测“王成忠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不大”》,并转发了此前的三次评论。主要内容是:


【王成忠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不大。可以判无罪,并不意味着就能够判无罪,更不意味着就应当判无罪。在2035年法治国家基本建成之前,法院判决无罪还是很难的。根据刑法规定,王成忠所涉民事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但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这就导致审判实践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判有罪可以,判无罪也有理由。究竟最后定罪与否,就要看各方势力斗争、各种利益博弈的结果了,甚至可能要看上级的价值取向和政治决策。在一审已经定罪,且有一定理由的情况下,二审敢轻易改判无罪?我们不妨分析分析,谁会支持二审改判无罪?目前看,只有律师们和王成忠的亲友们是力挺的。普通民众会支持吗?在我国社会不公、仇官仇富的大环境下,在当地营商环境不太好、司法腐败还不少的小环境下,不管揪出哪个领导、哪个法官来,拍手称快的群众肯定居多。党政机关会支持吗?一般而言,法院清除腐败、整肃队伍等家事,党政机关是不干涉的,而且是乐见其成的。最有可能也是最应当支持王成忠的,应该是法院。但是,原同事不是沉默不语,就是划清界限,不落井下石已经不错了,谁敢公开支持王成忠?上级法院会支持吗?也不太敢指望。上级法院为了撇清包庇法官嫌疑、表达严管队伍姿态,往往对法官更是从严惩处、以儆效尤。


不管结果如何,建议王成忠都要正确对待,尽量把坏事变成好事。王成忠当然希望无罪释放,但如果事与愿违,就请相信,一定是上天自有安排。而且要相信,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根据律师介绍:“王成忠说自己做法官时对律师印象不太好,但通过他的案子,我们为他辩护,对律师的观念彻底转变了。法官局限在法院,而律师全国各地办案,做一个好律师很有意义,在全国范围传递正能量,传递法治的力量。未来他也要做力所能及的事,帮助能帮助的人,寻求心安。”这是多么重要的转变啊。假如王成忠不遭此难,他能有如此深刻的醒悟吗?因此,我坚信,坏事一定会变成好事。当此案了结后,如果王成忠继续做法官,他肯定会恪守正义,绝不会办冤错案件,当个优秀的法官。如果他转行当律师,也一定能够推动个案的公正,帮助尽可能多的人。如果他真被定罪了,相信凭他的能力和实力,也能自由自在地生活。】


网友评:判处王成忠有罪,对于那些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法官是个警示,这也算是王成忠前法官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了!


我回复:是的。把王成忠案件作为典型,可以警示所有法官,以后再也不得办关系案、人情案,否则即使没有收钱,也很可能构成犯罪。由此看来,王成忠的牺牲是有价值、有意义的!


北京安理所刘济源律师的评论《换个视角看王成忠枉法裁判真相:刑事法官未能看穿的套路》,我认为挺客观的,他说:王成忠虽确有“冤情”,但并不“清白”。公诉人和刑事法官并未排除“王成忠受李笑岩虚假证言误导,客观上无法发现事实真相”的合理怀疑。王成忠因徇私情实施的四项违法审判行为,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和倾向性,不同于单独的、偶然的业务过失,而属于为追求对原告有利的裁判结果而故意实施的、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



二、对法官就应当严格要求


对于王桂荣、王成忠案,不少法官感叹:如坐针毡、如鲠在喉、如芒刺背!更加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如剑高悬……


我完全理解法官这种心情,但也理解管理者的考虑。因此,针对前法官李某玩忽职守案,我写了篇《对法官就应当严格要求》,进行了力所能及的阐释。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0928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2009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2011年12月20日,原集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云小霞(已另案处理)在审理郝卫东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时,其制作的(2012)集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中将郝卫东的职业“乌兰察布电业局职工”错误填写成为“无业”,对郝卫东宣判后,未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法送达给郝卫东所在单位乌兰察布电业局。


被告人李某在对郝卫东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刑事判决书未认真审核,致郝卫东从2012年至2019年在乌兰察布电业局领取工资薪酬、奖金等共计137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在履行签发法律文书职责时,未认真审核把关,致使乌兰察布电业局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损失是多方因素相结合而形成的,李某并非案件直接承办人员。遂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书一公布,“法院副院长对法官判决书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被判玩忽职守罪”立即成为热点。很多律师转发并评论道:这个案件怎么能定罪呢?


我认为,从情理的角度看,法院判决欠妥,理由有三点。但从法理的角度看,法院判决也不违法。因为李某是有点玩忽职守行为,他没有认真阅读卷宗、核实证据,就轻信法官,草率签发判决书,导致出现国企员工变无业人员的错误,并造成137万余元的损失。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有一定法律依据。毕竟,对法官要严格要求,对院长更要严格要求,既然沾上了玩忽职守罪的边,对他定罪就不算违法。


而且,定罪在政治上比较正确,可以迎合民意!我问了身边很多非法律人,他们普遍认为判得好,应该多抓多判几个才对!在老百姓看来,不管院长还是其他什么长,不管法官还是其他什么官,只有判多了、判重了,才能管住队伍、止住歪风,国家才有希望、人民才能幸福。 



三、法官喊冤为什么更难成功


近几年,出现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就是法官被定罪处罚后,往往最同情法官的是律师,最敢于为法官鸣冤叫屈的也是律师,而在任法官都是默不作声,偶尔有人发声,也是拍手称快。不管是河南曹卫平案,还是吉林的王成忠、张大庆案,都出现此现象。但是,不管如何喊冤,一旦法官被判有罪后,就基本上没有改判无罪的可能了。



我在《律师为什么总是为法官喊冤》一文中,分析了法官喊冤难以成功的原因。


一是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法院审判法官时,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是非常慎重的,不仅反复研究,还可能层层请示,基本上不会也不能出错。因此,一旦法院判法官有罪,就基本上没有改判无罪的可能了,不仅再审无法改判无罪,连二审都难以改判无罪。


试想想,如果法院连自己的法官都会判错、都敢错判的话,那法官该会多么寒心,人民群众还怎么信任法院?所以,即使判决有点问题、瑕疵,法院从大局出发,宁可委屈法官,也不改判无罪。以维护裁判的权威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四川的王友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再审案,检察院抗诉无罪,但法院却坚持认为有罪。还可以解释,为什么吉林的王成忠、张大庆民事枉法裁判上诉案,二审法院最终也是维持原判!


二是彰显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法院对法官的管理也就只能越来越严。法院对违法犯罪法官从严惩处,且轻易不改判无罪,就可表明,法院对法官的要求是最严格的,法院对法官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是不会纵容隐瞒、姑息养奸,而是严厉惩治、除恶勿尽的。法院甚至对法官的不尽职、不作为行为,也是零容忍、严处理的,只要够罪就必定罪,以进一步纯洁队伍、进一步取信于民。


法院此举也透露一个重要信息:法官队伍的本质将越来越纯,队伍的素质将越来越高,人民法院能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日益增长的需求!当然,对法官严管的同时,我们也同意厚爱厚待厚养法官,解决法官的一切后顾之忧,让法官真正心无旁骛、安心办案。不想干的法官可离职!


为此,仅从法官喊冤更难成功这个角度,大家对中国法治、法院和法官就该抱有更大信心!



往期回顾

法律人那些事法律控的自媒体关注 “阅读原文”进入法律人书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