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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法官助理到基层院入员额早已开始,但几个问题还需分析

转自:法语无疆

从上述情况看,中级法院法官助理赴基层入额担任员额法官的情况早有例证,并由《法官法》的依据作为支撑。其一,该做法于法有据,不容置疑。其二,该做法的现实意义显而易见,对于化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大有裨益,在当前基层法院案件量普遍激增的现状下,推进中级法院力量下沉,无疑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属于“雪中送炭”。

但我们应当看到,该项措施在施行后,可能面临的诸多问题。

一、中院推行此做法或许应考虑的问题

1.中级法院员额法官后备力量如何补充?

2.中院法官助理到基层入额后在基层工作是长期还是短期?将来能否回到中院。

3.此项政策推行后,可能会有部分法官助理因基层法院案件量过大或者地域过于偏僻而不愿赴基层入额,甚至会有部分法官助理在中院宁做终生法官助理,而不愿去基层入额。

4.可能会产生中院法官两地分居等次生问题。

5.中级法院在招录法官助理时可能会面临招录难的问题。

6.赴基层入额的中院法官助理是改革后转任为法官助理的所有助理,还是不包括改革前已经被任命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的助理。因为,法官助理群体中未入额法官群体之前已经取得了初任法官资格。

二、基层法院接受此项做法应当考虑的问题

  1. 中院下派的法官助理在基层法院入额后是否占用基层法院的员额指标和编制名额?

  2. 基层法院现有的法官助理应当如何消化?

  3. 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能否遴选至中级法院办案?

三、一点建议

1.在中院将法官助理选派到基层法院入额时,应尽可能实行“两不占用”原则,即一方面应当为中级法院增补员额名额,以保持中院员额法官的队伍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不应当占用基层法院的员额名额,及时为基层法院增补员额法官名额和编制。保证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能够按期入额。

2.中级法院法官助理在基层入额后和其他入额的基层法院法官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遴选到中级法院。

3.中级法院将法官助理派往基层法院入额,应选派至案多人少矛盾严重的法院,此项政策在案件量较大的基层法院如一二线城市基层法院适用较为妥当,但对于案件体量普遍偏少的基层法院并不十分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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