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政法
省委政法委通报两起法院系统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0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赵某莹,利用职务便利,以打听和过问案件等方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2022年1月,赵某莹被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2、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某勇,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请委托人财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2022年9月,张某勇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延伸阅读
赵小莹,41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被开除公职2022年1月27日,经辽宁省监委批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被开除公职,对其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赵小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赵小莹简历
赵小莹,女,汉族,1981年9月出生,1998年11月参加工作,2013年12月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在职研究生学历。1998.11--2005.09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合同制书记员;2005.09--2007.07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2007.07--2008.01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8.01--2009.01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09.01--2011.08 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08--2012.08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试用期);2012.08--2012.12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副主任科员;2012.12--2015.08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助审员(副科级);2015.08--2017.09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助审员(正科级);2017.09--2019.08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三级法官助理;2019.08--2019.09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四级高级法官;2019.09--2020.04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2020.04--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