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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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引言
近日,某银行因拒不配合代理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进行调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罚款20万元。
案情
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某钢铁公司在外市某银行开设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该院特开具调查令,批准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前往该银行调取相关资料。
“除非法院的人亲自来,否则我们不会提供,有调查令也不行,这是业内规定”。该名律师持调查令前往外市某银行调取相关资料时,该银行以行业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协助。
“代理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时,视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调查,协助单位与个人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调查或拖延办理。否则法院将予以罚款。”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案件承办人尝试电话联系该银行并进行释法明理,仍遭到拒绝。
随后,该院对外市某银行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责令其配合调查。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该银行虽向法院邮寄了调查材料,但对于罚款决定仍不认同,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苏州中院经复议后维持该决定,该院再次向该银行发出限期缴款罚款通知书,最终该银行将20万元罚款缴纳至法院账户。
小贴士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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