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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爆庭审 | 法官扔律师的材料,律师拍法官的审判台......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明律如是说 Author 陈明东耳西来

来源:明律如是说;作者:陈明东耳西来

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诉讼律师,明律开过好多次庭,碰到过接触过的法官也有许许多多。绝大部分法官都挺和善挺正常的,但偶尔也有比较生硬暴躁的法官,他们开庭时会训斥、刁难当事人、律师。


碰到这种法官,我一般就忍着,一般不会和法官当庭互怼、叫板。


何苦呢?何必呢?都是法律工作者,都是为了办案子,都是工作而已,至于吗?


再说我们律师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第一要务。如果因为这种无谓的口舌之争,坏了当事人的事情,欠妥,也不值当。


不过有一次,七八年前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庭审时,我也没忍住,当庭和法官拍桌子,大眼瞪小眼了。


一个小老板从一个包工头处接了一桩给某工地供某种材料的生意。小老板有两家公司A、B,包工头是挂靠在某建筑公司C来做这个工地的项目的。A公司、B公司分别与C公司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包工头是合同上确定的C公司的经办人。

工地上的事情,大家懂的,乱糟糟的,经常变化。

最终,有些货签了合同却没供足,有些货没签合同却供了不少;有些合同约定A公司供货的,实际上是B公司供货的,反之亦有;有些送货单有签章,有些送货单没有签章,有些甚至都没有送货单。

小老板和包工头按A、B公司签了两份对账单。然后,A、B公司按照对账单金额开了发票给C公司。接收发票后,包工头通过C公司付了一多半货款,剩下的货款一直没付。

小老板去找包工头,包工头说C公司拖着他这个工程的尾款,他没钱付。

小老板去找C公司,C公司说这个工程他们公司也只是挂个名而已,实际操作还是包工头,要结款去找包工头。

小老板问,这个工程的款子C公司和包工头结清没有?

C公司说,没有结清,有两个原因:其一,甲方未按约结款;其二,已结款因为包工头和C公司有其他事情,也不能全额发放给包工头。

小老板觉得莫名其妙的,你们被拖款,你们之间有纠纷,关我什么事情啊?

小老板想起诉解决,遂找到明律。明律建议其先做个债权转让,把B公司被拖欠的货款也转给A公司,方便起诉。债权归拢后,起诉前再最后发一次催告函,先礼后兵。

小老板依言而行,债权转让,发催告函,但还是没收到一分钱。

告吧。

按道理讲,合同线、供货线、发票线这三条线的数额应保持一致,但这个案子三条线是不一致的,原因如前所述。

最终,原告方选择以两份对账单的金额作为诉请依据,即发票线,无它,因为发票线是最高的,也确实是“客观事实”层面的欠款数额。

案子到了上海某区法院D法官手里。基层法院的案子一般都是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这个案子也不例外,就D法官一个人审理。

第一次开庭,小老板没去,C公司没派人来,包工头也没来,被告席空空如也。

D法官是一名50岁左右的中年人,我之前和其没有交际,素无瓜葛,往日无仇今日无怨。

D法官看被告没来,让书记员核实一下送达情况。如果依法送达了,就缺席审理,反之,当天就不开庭了。

我感觉D法官不想开庭,因为他连卷宗都没打开,坐在那里拿着手机貌似在微信聊天。聊天内容应该也不够美好愉快,他一直板着脸,皱着眉。

书记员核实送达情况后说,正常送达了,可以开庭。

开庭。

我读完诉请,陈述事实和理由时,D法官打断我,说,和诉状一致吗?一致就不要读了,直接质证。

开始质证。

第一组证据是两份合同:A公司、B公司分别与C公司签的买卖合同。

D法官打眼一看,又打断正在陈述的我,问,两份合同的金额怎么和你的诉请不一致?

我说,是不一致,后面实际履行时,有调整的。

D法官眉头一皱,翻到一份合同附件的材料清单,问我,那你说一下,哪些货物调整了,是增多还是减少了?

这个问题我有准备,我一一陈述了一下。

D法官拿起笔,不时在一张纸上记录,可能主要在加数字。

另一份合同我也按照合同附件的材料清单说了一下实际交货的数量。

D法官继续拿笔记,然后他皱了皱眉头,说,这数字还是对不上啊!

我回答,是对不上,因为原告还供应了一些材料清单之外的货物。

D法官眉头一紧一撇嘴,不悦地说,你不会一次说完啊?挤牙膏呢?

我心说,这不是刚开始质证合同吗?还没到供货单、对账单、发票呀。

我又按照法官的要求,开始陈述没签合同但实际交付的货物的情况。

D法官再次打断我,说,这些货物怎么有的没有单价?

我说,是有个别货物供货前没说单价,因为要得急,量也不确定,双方事后再行结算的。

D法官翻了翻证据,问,哪一组证据体现了?

我说,口头协商的,后面对账单有确认总价款的。

D法官说,总价款是有金额,但没有明细啊,我怎么知道你们算对没算对?

我……

这时,D法官终于发现两份合同主体不一致,说,怎么还有B公司啊?

我解释说,AB公司是同一家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一起供货的,后面B公司把自己的债权转让给A公司,所以现在是A公司来起诉的,我诉状里有解释的。

D法官问,债权转让的证据呢?

我说,在后面的证据里,我单独列了一组。

D法官抬头看了我两眼说,什么乱七八糟的,你这证据怎么整理的?

我没吱声,继续质证。

质证到供货单这一组证据时,我被D法官给问住了。

D法官要看证据原件,他把我叫上去,指着几张不太规范的供货单,让我说清楚到底是谁供的货?到底是什么货物?具体数量是多少?为什么没有签章?

因为有的供货单没有写供货人是哪家公司,也没有货物完整准确名称(写了简称)及数量(写了“箱”这样含糊的数量),有的供货单确实没有签章,我回答不出来。

D法官质问我,你这个律师怎么整理证据的,怎么一点儿都不清楚?

我解释,证据就是反应客观事实的,他们工地上的原始证据就是这样的,我呈现了这种客观的“不清楚”。后面收尾的对账单有最终的结算金额的。

D法官突然就暴躁了,他一甩手,把这组供货单的证据原件扔到了地上!

我当时就懵了,他扔我证据?法官扔我证据!怎么会有这种法官?!

我苦笑了一下,抬手指了指上面,提醒他,法官,有录音录像呢。

D法官给了我一个白眼,意思可能是,要你说?你在教我做事?

我走下去把地上的供货单收了起来,调整了一下情绪,继续质证。

没多久,小老板和包工头公司签的两份对账单也被D法官扔到了地上!

又来了?有完没完?!

我耐着性子把对账单也捡了起来。

不过被扔了两次证据后,我已经在暴走的边缘了。我决定了: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再四。这个法官要是再敢扔我证据,我就和他拍桌子!

法官让我把对账单拿上去给他解释解释,为什么小老板和包工头签的两份对账单,既有A公司的,也有B公司的?或者说又有A公司的,又有B公司的?

我走到审判台指着小老板的名字说,法官,小老板既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依法既可以代表A公司,也可以代表B公司,具有身份上的竞合。

D法官抬头瞥了一眼,说,身份上的竞合?呵呵,我穿着法袍坐在这里,是法官;我下班回家,是我儿子的父亲。你说,我现在是法官还是父亲呢?

我一听D法官举的这个身份竞合的例子,火气腾一下子就上来了,妈的,你这不是在占我便宜吗?

虽然D法官没有第三次扔我的证据,我还是毛了,我“啪”地拍了一下审判台!我没说话,我瞪着D法官看,大有一言不合就开打的意思。

书记员赶紧上来把我劝开拉走,她害怕我们真打起来。

其实,我是不会动手的,我打架很差劲,也怂。

但书记员不知道啊。

第一次开庭就这样不欢而散,不了了之,庭审程序都没有走完。

我回去和小老板一说,小老板撺掇我去投诉D法官。我想了想,算了,毕竟案子还在人家手里呢。再说我也拍他桌子了,心理也平衡了。

过了一个多月,第二次开庭。

我把案件材料翻了N遍,准备应对D法官的发问。我还叫上了小老板一起去,让他也被法官训斥训斥,吸引分担一些火力。也让他体验体验感受感受,如果败诉了,也好有个说法。

这次包工头来应诉了。

开庭前,D法官把我拉到庭外的过道里。我准备迎接一场暴风骤雨,没想到D法官却送来了一场和风细雨,他说,陈律师,上次我家里有点事儿,心情不好,失态了,我给你道个歉。

这?这……

我连忙说,没事没事,人到中年,压力重重啊。

D法官点头应是。

当天没有开庭,法官压着包工头调解,最终调解方案和我方诉请几乎一样。

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但上了法庭,穿上了法袍,法官应该尽量冷静理智克制。

嗯,反正我也不是法官,站着说话不腰疼,就应该对法官严格要求。

嗯,对律师宽松要求。

为了避免对号入座或者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我必须郑重澄清一下:本故事纯属虚构

信不信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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