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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为何越来越难?

肖启斌 法律人那些事 2023-06-30

转自:居安法苑几年前,笔者写了一篇《内定一审改判发回率不超过2.5%能确保审判质量吗?》的文章,因发改率是广大法官和律师及当事人都普遍关心的问题,而且当时大家普遍感到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非常难,除非一审错得太离谱或者明显的枉法裁判和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基本上都是维持原判,或者以维持原判相威胁让当事人调解,因此,二审终审基本变成了一审终审。稿件推出后影响较大,全国各地都有律师在转发,不到一天时间点击率即达到7千人。就在点击率继续快速上升时,笔者接到了省高院相关领导的电话,电话中他首先感谢我对审判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并告诉我省高院领导看到了我的文章,对我提出的问题非常重视,还说这是一个全国普遍性的现象,法院会采取更合理更科学更有效的方式进行案件考评,做到有冤必伸,有错必纠,最后他请我把文章删除。说实话,当时我不同意删除文章,高院领导又接连打电话给我;经过多次沟通后,我为高院诚恳的态度和口头陈述的措施所感动,我理解他们的难处,加上文章提出的问题已经被重视,就主动删除了文章,满心期待更好的司法环境和更加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遗憾的是,事与愿违。几年来,依然有很多法官和律师向我吐槽发回重审难、改判更难。有的法院还规定: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要经法院专业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才行。而专委会和审委会成员往往没有参加庭审和审核证据,而只凭承办人口头或书面汇报意见即决定案件是否发回或改判。因此,其讨论结果并不一定比合议庭讨论结果更正确,但却成了承办法官推脱责任的挡箭牌。有法官向笔者诉:院领导一再强调,要严格控制“发、改率”,因此,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越来越难,改判率越来越低。如果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很低,确实是依法客观公正审理的结果,证明案件审判质量越来越高,笔者当然无话可说,广大律师们也会无比庆幸法治清明。但事实上,有些一审判决根本就是和稀泥,甚至“葫芦僧乱判糊涂案”,让当事人高喊冤枉,让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而律师和有良知的审判人员却只有徒叹奈何!“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听说最高院和省高院又在制订新的考评指标了,得知此消息,笔者喜忧参半,生怕新的指标又是摸脑壳的结果。突然想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最近在最高院党组理论学习读书班开展集体读书交流时强调:要以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坚持的底色,要做出更体现法的本质、更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判决。绩效管理体系和审判指标管理体系要符合司法工作实际,尊重科学,防止事倍功半。于是我信心倍增,急忙把原来删除的文章附于文后重新推出,衷心希望新的指标能尊重司法规律,真正促进司法公正。附文:    内定一审改判发回率不超过 2.5%能确保审判质量吗?

——肖启斌 

欣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今年 2月下旬开始在全省法院开展“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提升年”活动,并向全省法院下发了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全省法院干警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公正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及争先创优意识,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为法律人的笔者,很为省高院的活动鼓掌点赞:省高院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如果能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举措,真正提升公正、效率和司法公信力,那确实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但最近不断有律师向我反映,在代理湖南省范围内的二审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时,大多忧心忡忡、左右为难,很难依据法律和事实预期案件结果。不少法官也纷纷吐槽说现在案件是越来越难办了……因为省高院有内部规定:为确保审判质量,全省法院一审改判发回率不超过 2.5%,申诉率不超过 1.2%……据说每月还要结案率考评。该规定一出,各级法院雷厉风行,积极实施,于是不少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被维持原判,上诉人的上诉被驳回。有律师戏言:省高院的规定一出,97.5%的案件由两审终审变为一审终审,当然也不排除一审法院有的法官偷着乐: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可以放心办了,因为有指标压着,自己就算任性办了错案,也不再担心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二审法院本来就案多人少,现在有了省高院的规定,正好顺水推舟,得过且过,只要一审判决错得不太离谱,均可一纸判决维持,这样不但省心省力,还可做个顺手人情。

不可否认,湖南省高院开展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提升年”活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目的和主观愿望都是好的,值得肯定和赞扬,但好事要办好,要办得扎实,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湖南省高院为实现目标而设定的一些指标却有随心所欲,摸脑亮决策之嫌,至少这项一审改判发回率不超过 2.5%的指标就很荒唐。因为这些指标的确定,不但违反了司法规律,更违反了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让当事人面对错案不敢上诉或上诉无用,这就导致指标实施后的客观效果与其初衷南辕北辙,逼得审判人员违背法律、事实和良知办案,或为了完成指标而不得不昧着良心硬着头皮造假。这种形式主义、教条主义下的所谓办案质量的提高是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剥夺、正当利益受损失、正义不能伸张、冤屈不能昭雪为代价的。

笔者认为: 各级法院尽管可以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为名搞出各种名堂和噱头进行宣传,但万变不应离其宗: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有错必纠,才是审判工作应该永远坚守的基本原则。

其实千条万条,不如一条:只要严格坚持独立审判下的“错案追究”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审判人员凭着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常情常理常识,依靠良心良知和责任担当,绝大部分案件的质量都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如果本末倒置,以不切实际的主观指标去考评复杂纷繁的案件审理,最终必然会闹出刻舟求剑、削足适履、缘木求鱼的笑话,不但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会越来越难,代价也会越来越大,所谓司法公信力不但提升无望,还会直线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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