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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重在审慎而不在快,效率不应该是司法的第一目标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刘哲说法 Author 刘哲

来源:刘哲说法;作者:刘哲

我从来不觉得效率是司法工作最重要的目标。

我在上学的时候,老师曾经告诉要我想好了再发言。我在上班的时候,师父们就告诉我,一定要把案子搞准。当我到了市院之后,领导明确告诉我宁可慢一点,也要尽量避免出错,因为错误所带来的影响是难以挽回的。

他们都告诉我不要匆忙行事,尤其是你做的是重要的事,稳一点总是要好过毛手毛脚的。

当然,我知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但司法其实重在审慎而不在快。

你首先要确保来到的确实是一个正义,而不是稀里糊涂的非正义,稀里糊涂的非正义即使到的早也是做不了正义,只能尽快给别人拿来伤害,并败坏司法的威信。

我们知道,正义是一个奢侈品,司法从来不是快餐店,它主要图的不是快,而是公正、稳妥、恰当,在这些都能够实现的基础之上然后才能说提高效率的事。

为了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的品质,从来不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初衷。

正因此,提高效率一定不是一件匆忙、简单的事情。

想要确保案件质量和案件效果,想要尽量的保证公正,就必须充分进行调查、审查,详详细细的了解情况,而且还要权衡方方面面的问题,也就是需要做大量的细致工作。

而大量的细致工作能不需要时间么,如果一味求快从而省略掉这些流程和细致工作,那么公正又由什么来保障呢。

因此快和好之间很多时候是悖论,除非你能够付出十倍的成本,否则想要在短时间拿到较高品质的司法公正那是不切实际的。

而极不愿意付出司法成本,一味要求在保障品质的前提下拼命提速,那更是不可能做到的。

如果效率真的做到了,那一定是以牺牲案件质量和效果为代价的。

那些声称没有牺牲司法公正代价的表态都是极不可靠的,只是案件质量风险的隐患暂未爆发而已,这只是个时间问题。

因此,长期效率为首要目标的司法工作将面临巨大的风险隐患。

事实上,效率从来也不应该是司法的第一目标,只有公正才有资格做司法的第一目标。

因为,这是公众对司法的第一期待。

司法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决者,一定穷尽了所有的办法无法实现的时候才能找到司法上来,一定是其他法律保障不了的情况下才能动用刑事诉讼程序出来。

一般的事司法是不管的,一定是别人管不了的情况下司法才会出马。

正因此,即使是小案子也注定包含了此前不好解决的复杂性因素,而且由于其关注名誉、自首乃至生命,必然需要慎之又慎。

在这种情况下,是尽量快点的事么,一定是务必搞准啊。

务必搞准,那就一定要付出必要的时间成本,否则如何保障“务必”,又如何保障“搞准”?

想要确保每一个案件的高质效,就不能太心急。

当然,有的人会说我们没有把效率当作第一要务啊,但这些表态都没有意义,因为指标不骗人,你只要将效率的指标当作第一性的指标来强调,那么效率至上的司法理念就不可能发生根本性动摇。

因为指标是刚性的,理念是柔性的。

不管你怎么说,大家干活还是看指标往哪个方向跑工作就往哪个方向跑。

这里边不仅是因为效率指标比较刚性的问题,还有质量指标和效果指标无从跟上的问题。

效率指标容易操作,就比较容易设计出来,然后一刀切行使,但是质量和效果如何衡量呢,就没有更多的办法。

因为不好操作,就干脆不考核了。

这就从指标体系的结构上实际上确立了一种效率至上的基本框架。

效率至上容易导致为了效率而糊弄事。

这种框架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还是好考核的就考核、不好考核就不考了的话,那么效率至上的问题就不会得到解除,质量和效果就会受到长期压制,这必然不利于高质效的发展。

现在可能不是求快的问题了,而是考虑怎么把办案节奏稳当下来。

在法定期间内能够做到公正其实就是好的司法。

快并不是最重要的,在法定的时间内把案子办好才是最重要的。

通过精力透支的方式追求既快又好也是无法持续的。

人不能逼得太急了,即使是一匹驿马,我们也知道要尽量省着点用,因为好马其实没有几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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