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往期回顾
开篇引言
曾经,一份律师的上诉辩护意见在社交媒体流传,文中大赞法院适用法律、判决结果正确。后,杭州市律师协会对林某清律师予以“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杭律处字〔2020〕25号
被处分人:林某清,男,中共党员,1973年08月04日出生,浙江*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577610。关于林某清律师损害律师职业形象一案,经本会查明:2020年10月10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林某清律师担任胡某某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2020年10月12日,林某清律师联系法院进行了阅卷;10月15日与被告人进行会见。2020年10月17日18:20,林某清律师在准备辩护词时,一时兴起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篇《辩护意见》,内容有“甚有邪恶之徒、杀人贩毒,泯灭人性,实为国之忧、民之害也,安可孰乎?”“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定罪量刑正确”等字样。在辩护意见的最后注明林某清的姓名、律所、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并加盖了林某清律师的私章。随后,经其同事及朋友提醒该行为违背辩护律师法定职责,林某清律师遂于18:58分将该《辩护意见》从微信朋友圈删除。但《辩护意见》内容已被多家公众号、网站等转载、发布,随即被广泛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大量负面评价。林某清律师申辩该《辩护意见》并非提交法院的正式文件,仅为“自娱自乐”的文学作品。虽然文中针对被告人的姓名进行了打码处理,但是从《辩护意见》的格式、文字及林某清以律师身份落款盖章等可以看出,其格式和内容均与林某清律师承办的真实案件相关。林某清律师本人也确认这是一份针对其正在担任辩护人的真实案件而起草的文件,因此将该《辩护意见》定义为文学作品的辩解不成立。林某清律师申辩自己仅仅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辩护意见》并无意扩散传播,而是有他人恶意炒作、刻意散布对其不利的信息。但是,微信朋友圈也属于网络之一部分,作为一名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本身就不应该撰写违背辩护律师法定职责的文字并发布于网络之上。任何人均须对于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网络上传播林某清律师担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的个人简介。林某清律师一再辩称并非其本人撰写的简介,属于宣传网站自行添加的内容。因该网站已经停办,故无法予以核实该职位是否由网站自行添加。本会认为,林某清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应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辩护人责任,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而非指责被告人罪有应得。林某清律师在网上发布的《辩护意见》导致公众舆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非议,对于整个律师行业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则的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的处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及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的规定,应予林某清律师以行业处分。综上所述,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会道德纪律委员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给予林某清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被处分人如不服该处分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查。2021年1月4日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