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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收归省管,地方仍保留主导权

来源:看见更大世界;转自:论法笔记

开篇引言



司改后,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收归省管,在人事、财政等方面摆脱了地方的制约,有利于“两院”独立办案、公正司法。

实际上,在本轮司改中,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管理并没有完全收归省管,地方仍有相应主导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  “人”的方面

“人”的方面,主要指干部管理权限。司改后,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由市管收归省管;其他班子成员由县管收归市管,干部管理权限上提了。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县委及县委组织部对法检“两院”的干部仍然有协管职责。除了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之外,县法院、检察院其他班子成员的任命仍然需要县委向市委提名推荐,县委虽然没有“两院”干部的任免权,却可以影响干部的进退流转。另外,县法检“两院”班子成员的党内职务均由县委任免,“两长”仍然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官、检察官法律身份都需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确认。可以这么说,地方对法检“两院”的干部人事还占有较大管理分量。

二  “财”的方面

“财”的方面,主要指法院检察院的办公、办案经费。司改后,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办公、办案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地方法检“两院”不再为经费发愁。但省财政财力有限,不保障地方法院、检察院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奖金,该笔经费支出仍然由地方财政保障。地方法检“两院”的正常运转,还不能脱离地方财政的保障,要参与地方的中心工作,接受地方的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等次核定基础性绩效奖金。可以这么说,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主要经费开支由省财政保障了,但还是离不开地方财政的支持。

三  “物”的方面

“物”的方面,主要指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资产全部收归省管,地方不能随意支配、使用、处置法检“两院”现有办公场所,固定资产。

“物”的改革对地方法院检察院影响并不是很大,无论是地方管理还是省级层面管理,它都是国有资产。

总之,司改后,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还不能完全脱离地方的管理,按照党领导一切的原则,地方法院检察院要自觉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贯彻落实地方党委的决策部署,地方在“两院”的干部人事、经费使用等方面仍然保留了适当的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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