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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2家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被处2.5倍罚款

2016-10-21 宿迁环保局 宿迁环保

沭阳南方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采样。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总磷浓度超标。

【小环普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对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的罚款,总计十八万五千七百五十元(18575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宿迁市宿豫区城市水务管理处

  

  

【案由】

  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处负责运营的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常进水和排水的情况下,出水口紫外消毒设施未使用,总排口COD、氨氮、总磷在线监控设施因设备故障未使用;市环境监测站同步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氨氮超标排放。

【小环普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罚款,计九万六千零六十七元;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计十一万五千二百八十一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七十四条的规定,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小环有话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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