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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小鹏汽车”被处罚|以案说法⑩



坐标:北京

消费者

我要买车!

小鹏

汽车

可以的。但是车子出现任何问题,需要去广州仲裁!

消费者

什么?!这是啥子霸王条款?!


我在北京买车

出了问题还得千里迢迢跑到广州仲裁

这合理吗?


近日

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小鹏汽车)

因规定不公平合同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

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警告并罚款

👇👇👇


一起来看看是咋回事!


因制定霸王条款被处罚

事情是这样的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小鹏汽车主要从事小鹏牌汽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小鹏汽车在北京地区的销售主体,其余门店以及分公司均为体验店。

■ 购车时,消费者可以在小鹏汽车APP线上或线下实体店选购,且需与北京小鹏汽车签订《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由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并由当事人在销售车辆过程中重复使用。


■ 其中,协议第十三条规定:“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该内容部分文字使用加粗、下划线作出提示:消费者在使用小鹏汽车APP购买车辆时,需要在线上签订购买协议,在此签订过程中该协议第十三条无法更改。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


■ 北京小鹏汽车在北京注册并从事车辆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对象以北京市消费者为主。


■ 北京小鹏汽车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法律法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最大限度保障

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事实上

这已经不是小鹏汽车

因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被罚了


👇👇👇

2021年2月3日,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杭州小鹏汽车有限公司被浙江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1万元。


最后

市监君在此提醒各位经营者

人无信不立 业无信不兴

诚信经营 方能永续发展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们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进行投诉、举报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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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央视网、成都市场监管编辑:陈思琪校审:钱飞飞、郭子宁、陈丽雅、郭嘉懿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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