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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就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条款进行详细说明,并明示了申请注册与使用相关标志的法律后果。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快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指引》的详细内容吧

(点击图片即可放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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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

已成为企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助力

和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大家别忘了提醒身边的老板

一定要合法合规注册和使用商标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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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编辑:吕晓如校审:钱飞飞、郭子宁、李敏贤、郭嘉懿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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