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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8期>全市侦监以案释法暨“我最满意案件展评” (二) 活动开始了!

柳州检察 2019-04-16






这一期,我们将展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融水昙人民检察院、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关于侦查监督方面的展评案件。

这一期,我们将展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融水县人民检察院、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关于侦查监督方面的展评案件。







01

展评案件:龙某某等六人聚众斗殴案

提交院:城中区检察院

承办人:邓李敏   江丽丽

邓李敏,女,城中区检察院侦监部门负责人,从事公诉、侦监工作18年。

江丽丽,女,城中区检察院侦监部门检察官助理,从事反贪、侦监工作4年。

展评类型:纠正漏捕

主要案件事实

因犯罪嫌疑人杨某与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双方都邀请兰某某喝酒产生矛盾,犯罪嫌疑人杨某纠集覃某A、覃某B等十余名男子,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纠集韦某A、韦某B等十余名男子,双方相约在柳州宾馆门口持械斗殴,在械斗过程中,杨某一方追砍龙某某一方,将翁某某全身多处砍伤,至失血性休克。

纠正漏捕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田某某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报捕。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根据同案犯之间的互相指证及辨认,被害人证言,发现本案系多人聚集械斗之情形,且存在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多人逃脱侦查而未归案的情况。遂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书》,要求追捕黄某某、梁某某等16名犯罪嫌疑人。


城中区检察院推荐理由:

该案发生在市中心,双方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关注度高。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全面客观审查逮捕案件事实,认真梳理案件脉络,坚持精细化审查,不枉不纵。且发现涉及恶势力的犯罪线索,并向公安机关发送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积极追捕漏犯深挖余罪,实现了有力打击犯罪和有效服务社会管理的效果。


市院侦监处点评意见:

这个案件体现了承办人对案件的精细化审查,以及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敏锐性,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对犯罪构成精心研究,对存在争议和疑问的地方,引导侦查机关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确保了审查逮捕案件和纠正漏捕案件的质量,不枉不纵。对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较高的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

大眼仔

什么叫恶势力?

柳检君

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

02

展评案件:杨某某涉嫌强奸案。

提交院: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人:潘喆  覃汉宽

潘喆,女,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员额检察官

覃汉宽,男,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书记员

展评类型:审查逮捕

主要案件事实

2018年7月30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某小区家中与被害人韦某某发生性关系。

审查逮捕的焦点与难点:

本案关于嫌疑人是否对被害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而违背被害人意志问题,在言辞证据矛盾的情况下,承办人全面审查证据,分别讯问和询问嫌疑人及被害人,督促侦查机关核实证据,发现二人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且案发前仍保持两性关系,被害人报案并非因嫌疑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是怕被嫌疑人拍裸照受到威胁,在发生关系时被害人未呼救,衣物完整未破损。因此认定违背被害人意志尚需更多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鱼峰区检察院推荐理由:

本案是一起涉嫌强奸罪的案件,客观方面的证据较少。案件承办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坚持证据标准,坚持案件办理的“亲历性”,及时发现案件当中的疑点,通过开展讯问和询问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不断的接近案件的客观真相,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市院侦监处点评意见:

该案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明晰案件重点,细致入微,并未将审查停留在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证据上,而是通过讯问、询问及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仔细核查,注重客观证据的全面把握和分析,既注重在卷证据,又注重在案证据,强化案件精细化审查,加强对关键证据复核,并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保证了案件质量。

大眼仔

原来不是所有公安机关立案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批捕的。

柳检君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会予以逮捕。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是不会批准逮捕的。

03

展评案件:贾某某涉嫌强奸案

提交院:融水县检察院

承办人:黄敏娜

黄敏娜,女,融水县检察院侦监科科长。

展评类型:纠正违法

主要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均是学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2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带石某某到融水县大浪镇自己家中及融水县城“融乐宾馆”内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家长报案后被抓获。2018年2月2日,融水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涉嫌强奸罪向融水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纠正违法的事实:

承办人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涉嫌强奸案时发现融水县公安局以结伙作案为由对贾某某延长拘留羁押期限至三十日。本案系单人单案,延羁理由与事实不符,因此融水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融水县检察院推荐理由:

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注重案件细节,确保办案质量。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敏锐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问题,及时启动纠正违法程序,规范了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


市院侦监处点评意见:

羁押是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措施之一,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本案中贾某某是一人作案,侦查机关以结伙作案为由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三十日,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融水县检察院及时发现并纠正,有效地促进规范执法,也充分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大眼仔

哎哟,多关几天坏人没得吗?

柳检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就是一种保护其不被超期羁押的方式。

04

展评案件:覃某财、张某贩卖毒品案

提交院:柳南区检察院

承办人:韦艳琴

韦艳琴,柳南区检察院侦监科员额检察官,从事反贪反渎、侦监工作9年。

展评类型:侦查活动监督

主要案件事实

吸毒人员邝某某通过微信向犯罪嫌疑人覃某财提出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将320元的毒资转给覃某财。当晚上11时许,二人在柳州市磨滩路某银行门前交易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吸毒人员邝某某身上当场搜出毒品冰毒一包(净重0.28克)。经进一步侦查,查实该包毒品系犯罪嫌疑人覃某财向犯罪嫌疑人张某购买所得。

纠正漏捕的焦点:

本案的毒品称重、取样、封装笔录和录像显示,公安人员对缴获的疑似毒品进行称重、取样并封装的过程,并不是当着犯罪嫌疑人覃某财的面进行。承办人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覃某财辩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就再没见过毒品。现有证据证实公安人员存在未当着嫌疑人覃某财的面对毒品进行称重、取样、封装的违法取证行为,且该行为无法补正,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对此承办人及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柳南区检察院推荐理由:

十八大以来,随着审判中心主义逐步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已从理念制度层面发展为审判常态。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取证程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承办人坚持以证据为核心,进行精细化审查,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本案的处理决定,体现了承办人以客观真实为目标,以法律真实为标准,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


市院侦监处点评意见:

承办人在办理该案时,坚持实体审查和程序合法性审查并重的办案原则,秉承审慎、中立、严谨的办案态度,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书证,及时出具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提出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意见,进而根据在案的其他间接证据,结合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表现出较好的证据审查能力和法律监督素养。

大眼仔

对毒品称重、取样、封装等程序一定需要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进行吗?

柳检君

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毒品称重、取样、封装等程序应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进行。

供稿:市院侦监科

编辑:王艺臻

审核:毛建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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