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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礼让行人,不戴头盔!鹤壁10辆车、20人被曝光

鹤壁市融媒体中心 鹤壁新闻网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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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倡导文明安全交通行为,增强驾驶员斑马线前礼让行人的意识,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我市有关部门在城区人流量较大的路口设置了抓拍监控设备,除了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外,还将通过各类媒体平台进行曝光,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章守纪,养成文明驾驶习惯。

近期,我市绝大部分车辆都能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可还有一些车主却不以为意。下面,我们一起看看2023年第10期10辆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车辆:


交通违法车辆

1.豫FA0236小型汽车:2023年5月9日15时58分,沿华夏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鹤煤转盘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2.豫FR7968小型汽车:2023年5月9日16时34分,沿华夏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鹤煤转盘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3.豫F55582小型汽车:2023年5月9日16时49分,沿华夏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鹤煤转盘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4.渝A05E5P小型汽车:2023年5月10日09时15分,在华山路(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5.豫EN1G20小型汽车:2023年5月10日09时19分,在华山路(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6.豫HMU002小型汽车:2023年5月10日09时49分,在华山路(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7.豫F79M82小型汽车:2023年5月10日10时27分,在华山路(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8.豫ESU578小型汽车:2023年5月12日10时54分,在华山路(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9.豫FF6667小型汽车:2023年5月14日10时41分,在华山路(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10.豫ADS8790小型新能源汽车:2023年5月15日16时39分,在华夏南路(淮河路至鹤煤大道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以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不少驾驶员朋友会认为,斑马线前提前减速,速度很慢通过,就等于礼让行人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对于在斑马线前如何礼让行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管有无行人,都应当减速行驶,也就是说驾驶员要制动减速;而当斑马线上有行人通过时,驾驶员必须完全停下车来让行。

行人不一定都是驾驶员,但驾驶员一定都是行人。当行人成了驾驶员,就要想着斑马线上行走的可能就是自己和自己的家人。而驾驶员成为行人,更要换位思考,你会用怎样的车姿来对待作为行人的自己。

换位思考,遵守法律,尊重常识,这样一来,车让人、人礼车,就会成为和谐文明的场景。

交通文明,相互礼让。机动车和行人都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争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践行者。

对于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

交通违法行为

市创城办、市创文办

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进行曝光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

头盔是守护生命的

最后一道防线

能在最危险的时刻救人一命

戴好安全头盔=守住生命线

但还是有人将自身安全置身事外

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不佩戴头盔

本期的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台

曝光2023年第3

“不佩戴安全头盔”骑行人员

案例一

姓名:陈*华

身份证号:410603********2529

违法地点: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

案例二

姓名:叶*宏

身份证号:410105********1679

违法地点: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

案例三

姓名:靳*军

身份证号:410523********7570

违法地点: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

案例四

姓名:田*武

身份证号:410611********301X

违法地点: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

案例五

姓名:邱*利

身份证号:410611********7041

违法地点: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

案例六

姓名:程*春

身份证号:410622********0011

违法地点:兴鹤大街与黄河路交叉口

案例七

姓名:张*

身份证号:410611********6057

违法地点:华山路与淇滨大道交叉口

案例八

姓名:徐*花

身份证号:410611********0029

违法地点:兴鹤大街与九州路交叉口

案例九

姓名:王*平

身份证号:410611********4515

违法地点:兴鹤大街与黄河路交叉口

案例十

姓名:孙*渟

身份证号:410603********2529

违法地点:黄山路与九州路交叉口

案例十一

姓名:李*生

身份证号:410602********2618

违法地点:长风路与红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二

姓名:王*平

身份证号:410611********301X

违法地点:长风路与红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三

姓名:王*芳

身份证号:142733********5429

违法地点:长风路与红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四

姓名:秦*龙

身份证号:410603********0510

违法地点:长风路与红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五

姓名:闫*宇

身份证号:410603********3536

违法地点:长风路与红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六

姓名:贾*牛

身份证号:410611********0031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十七

姓名:刘*民

身份证号:410603********4533

违法地点:长风路与红旗街交叉口

案例十八

姓名:李*

身份证号:410602********3520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十九

姓名:窦*的

身份证号:410611********0015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二十

姓名:刘*琴

身份证号:410603********4527

违法地点:兴鹤大街与黄河路交叉口

各位电动自行车骑乘者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时请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当事故发生时

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

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

头盔对于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来说

相当于汽车驾乘人员所系的安全带

是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不仅要佩戴安全头盔

更重要的是正确佩戴头盔

戴上头盔,扣好搭扣



鹤壁交警温馨提醒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依据《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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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壁交管微发布

责任编辑:韩文飞、孙玉倩

校对:王艳茹

审核:冯丽敏

总值班:陈鸿

监制:靳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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