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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宋华琳:防疫中的正义——不论哪种病患,都应得到救治

蓟门决策 2022-05-1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风声OPINION Author 宋华琳

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

法学院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来源:凤凰网“风声OPINION”

发布时间:2022年4月6日

版权信息:本推送已获授权,如需转载,请与“风声OPINION”公众号联系。


近期,全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出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而在坚持清零策略不动摇的情况下,随着一些城市确诊和无症状病例的数据持续增长,其他“常规疾病”患者就医难的问题,也在不同城市显露出来。


对这些病患的不幸遭遇,除了抱以同理同情,以绿色通道、应急处理等方式尽快解决外,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当特定时间段、特定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不敷之需时,涉及到医院床位的提供、医护人员的配置,乃至个人防护设备、核酸检测资源、疫苗资源的配置,这不仅仅是医学伦理问题,也是需直面的法律和政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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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对待每位新冠肺炎感染者


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


以上两条,共同构成了我国关于医疗卫生的“国家目标”条款,宪法以其规范功能,引导、督促着国家通过制度建构和制度实施等方面的努力,来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此外,《宪法》第33条第2款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原理性、概括性的宪法权利。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3条进一步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在新冠肺炎诊治中,应贯彻“相同事物相同处理”的平等理念,平等对待每位感染者、患者;也即,平等理念构成分配正义的核心要素。


我国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调集全国资源开展大规模检测、筛查和救治,尽最大努力做到不遗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每一个患者,“应收尽收、应治尽治”。这样的制度与公共政策设计,不仅是生命至上理念的体现,也是平等原则的体现,以努力缩减乃至消除“事实上不平等”的状态,保证每个新冠感染者都有平等获取医疗资源的权利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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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症状患者分类救治是真正的平等


然而,在平等原则之下,不仅禁止“对于相同的事物作不同的处理”,即“差别对待的禁止”;还禁止“对于不同的事物做相同的处理”,即“相同对待的禁止”。


前一个“禁止”容易理解,而后一个“禁止”则需要对平等原则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它意味着,就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和患者的救治,应针对症状的不同,做到分级、分层、分流诊疗救治,从而实现科学和精准地防控。


目前,无论是无症状感染者、轻症,还是普通型、重型患者,通通送到医疗机构隔离救治的做法,未能充分体察性质不同事物的不同点,貌似“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实则可能是“对不同的事物做相同的处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有违平等原则。


医疗资源配置,应遵循“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箴言,特别是考虑我国的经济和财政状况,更需要从资源有效利用的角度出发,为不同程度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妥善分配与病情相称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 


2022年3月15日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中,吸纳了各地反映的“奥密克戎变异毒株患者以无症状感染者和轻症病例为主,大多不需要过度治疗,全部收治到定点医院会占用大量医疗资源”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病例分类救治措施,规定“根据病情确定隔离管理和治疗场所”,要求对普通型、重型、危重型等病例在定点医院集中治疗,轻症病例实行集中隔离管理。这体现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的精髓。



具体而言,在病例分类救治的指引下,应当优先向症状最重者配置最多的医疗资源,优先照顾最有医疗需要的群体。


那么,谁是“高优先”(high-priority)次序的群体?重症患者优先(Sickest first)应该确保让有肺炎表现、有基础性疾病的患者及老年患者,收治到高水平定点医院集中救治;而对无症状感染者和轻症患者,推进有效抗病毒药物使用,以便实现关口前移,防止轻症转重症,防止出现重症和死亡。


从国外的情况看,大部分轻症患者,无需到医院进行治疗,也能康复。而且,对于需要专人照顾的儿童、其他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等而言,集中隔离不一定能获得良好照护。


为了防止医疗卫生资源挤兑,提供更为有的放矢的诊疗,建议未来及时修订《诊疗方案》中的相关要求,让有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症患者居家隔离。与之同时,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尽快研究和出台居家隔离的指导原则,就居家隔离的活动范围、清洁和消毒要求给出指引。


对不同新冠肺炎病例类型、实施不同的应对措施,其要旨就在于斟酌规范事物性质的差异,设定和实施合理的差别对待。这个差别对待的目的,有助于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毕竟医疗卫生资源有限,不能因“生命”无价,就对所有疾病“不惜一切代价”。


特别要说明的是,如上建议并不意味着防控政策的放松,而是与当前我国防控形势的精准对接。一方面,有助于防止医疗资源挤兑,另一方面也可以适度为身心俱疲的医护人员缓解压力,从而把真正需要住院的病例集中收治到医院里面来,保证救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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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平等:其他病也是病


当下,除了在局部地区出现了大量亟待救助的新冠肺炎患者,还有不少病症危重的非新冠肺炎患者也在等待救助。


这提醒我们,要公正统筹地配置稀缺的医疗资源,还要平等对待新冠肺炎患者与其他疾病患者,保证其他疾病患者特别是危重疾病患者的就医权利,谨防“按下葫芦浮起瓢”,避免因疫情防控挤占医疗资源,造成其他疾病死亡率和发病率的上升。 



当务之争,是统筹新冠肺炎防控与正常的医疗服务、医疗秩序的保障。客观上,新冠肺炎防控给位于封控区、管控区的群众就医带来诸多不便,但对于那些需要看病就医、特别是危重疾病的老百姓,要能让他们“走得出小区,进得去医院”。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应急医疗服务保障体系,优化救治转诊流程。比如,可按照分区分级管理原则,安排封控区、管控区人员到辖区定点医院就医,确需在辖区外就医的,由社区统筹安排转送至定点医院就诊。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0条规定了首诊负责制,第27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面对有就医需求的群众,尤其是急危重症患者,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特别不得以没有核酸检测的结果作为推诿拒绝、延误治疗的理由。


各医疗机构可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病房设立缓冲区域,在核酸检测结果不明的情况下收治患者。对于血液透析、放化疗患者以及孕产妇、老年人、新生儿等特殊群体,也可指定医疗机构提供连续医疗服务。对于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则应允许开具长期处方。


以上,构成了我们在大疫当前,仍要保证每个病患——不论是否新冠感染者,都受到相应的照顾或医治的权利与机会。 


编辑:王若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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