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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被接管的背后:员工受贿违法放贷、资本充足率低、连续两年年报未披露、不良贷款激增

xieli-finance 金融法律评论与实务 2024-07-01

包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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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包商银行5月24日起被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会同有关方面联合接管。这也是近20年来首家被接管的商业银行。而在包商银行被接管的背后,其经营状况中出现的一些乱象,作为其发生信用风险的预警信号,值得我们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称,鉴于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依照《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决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期限一年。接管组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会同有关方面组建。从接管开始之日起,接管组全面行使包商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并委托建设银行托管包商银行业务。建设银行组建托管工作组,在接管组指导下,按照托管协议开展工作。


此公告一出,顿时在国内的金融市场上掀起了巨大声浪。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南发展银行进行关闭清算,并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这是中国大陆第一家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并被托管业务的银行,而包商银行则是在此后的20年来首家被接管的商业银行。


包商银行概况


包商银行于1998年12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前身为包头市商业银行,2007年9月28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包商银行,成为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业内,“明天系”与“德隆系”、“涌金系”并称中国资本市场“三大系”,而从包商银行的工商登记信息来看,其股权分散,以内蒙古当地企业为主,但其实际上早已成为“明天系”旗下核心金融机构之一,“明天系”持有其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权。监管部门所述“严重信用风险”,或许正是“明天系”阴影下包商银行激增的不良贷款、过低的资本充足率等经营乱象。


包商银行出现信用风险的表现


从上述公告可以看出,包商银行被接管是因其出现了严重的信用风险,我们经过对其年报数据、诉讼信息及相关新闻的研究,发现包商银行出现信用风险的表现有如下几点:


1、包商银行员工受贿违法放贷


从裁判文书网提供的信息来看,2019年1月24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包商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刘京鹏、原包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事业部部门经理牛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2018)冀11刑终494号)做出了终审判决。其中刘京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牛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刘京鹏及牛敏的违法所得也被追缴并上缴国库。


因上述两名包商银行员工未对用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及提交的虚假资料认真审核,未实地到用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面签过程中未对用款企业代理人的身份及权限进行核实等等违规操作行为,在贷款发放后,用款企业河曲县民用煤储售煤场仅归还包商银行部分利息,本金2亿元至今未还,该违法放贷行为给包商银行带来了惨痛的损失。上述情况并不是个例,在包商银行内部,员工违法放贷的情况屡屡发生。


2、资本充足率低


资本充足率代表了银行应对风险的水平,是银行的核心指标之一。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商业银行应该在2018年年底之前达到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


大公国际对包商银行的2017年度跟踪评级报告[1]中的财务数据显示,包商银行资本充足水平近几年来大幅下降,截止至2017年6月,包商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7.33%,一级资本充足率为7.33%,资本充足率为9.49%。根据上述数据推测,包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想要在2018年底达到监管要求会有一定的困难。换言之,包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已明显低于监管要求,该行亟需补充资本。但由于包商银行是非上市城商银行,且其主要股东均为民营企业法人,股权结构并不集中,对其进行资本补充的可操作性较小。


图片来源:大公国际跟踪评级报告


3、连续两年年报未披露


包商银行曾于2018年4月发布公告,称其因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年度报告的审批程序,因此将2017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定为2018年6月30日;然而包商银行6月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因计划引进战略投资者,因此暂不披露2017年度的年报。截止至包商银行被接管之日,其2017年度、2018年度的年报均未披露,这不失为其已发生严重信用风险的预警信号之一。


4、不良贷款激增


结合媒体发布的2017年度包商银行审计报告及企业预警通软件上的数据来看,包商银行信用类及保证类贷款逐年上升,2016年末信用类及保证类贷款金额达到了1518亿,占贷款总额的45.64%,2018年9月30日甚至达到了2042亿。众所周知,信用类及保证类贷款相较于抵押类及质押类贷款违约风险更高,一旦逾期,转变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极大。包商银行员工违法放贷的行为及信用类及保证类贷款业务的日益增长,给包商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埋下了不可忽视的隐患。


大公国际对包商银行的2017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6年,包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37%、1.41%和1.68%,已连续3年上涨。截至2017年3月末,该不良贷款余额已上升至29.78亿元,不良贷款率上升至1.70%,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率为192.21%,资产质量仍面临下行压力。


包商银行被接管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上述公告及其后的答记者问中多次表示,接管后,包商银行正常经营,个人储蓄存款本息业务、理财业务等均不受影响,客户业务照常办理,依法保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具体处理政策如下:


1.接管前的个人储蓄存款:本息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障,各项业务照常办理,不受任何影响。


2.接管后新增的个人储蓄存款:本息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障,各项业务照常办理,不受任何影响。


3.接管前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均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障;5000万元以上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由接管组和债权人平等协商,依法保障。


4.接管后新增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障,各项业务照常办理,不受任何影响。


5.其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独立的法人主体,包商银行被接管后,村镇银行继续独立经营。接管组将主导包商银行履行主发起行的责任,村镇银行的正常经营将得到更好保障。


除上述处理政策之外,托管行建设银行将全力帮助完善包商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风控体系,促进其正常经营和稳健发展,推动包商银行价值提升。作为托管银行,建设银行将依法、公正履行托管职责,与包商银行建立利益冲突“防火墙”,不争抢包商银行客户资源,不发生不当关联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处理政策中,“5000万元以上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由接管组和债权人平等协商,依法保障”这一条被视为政府将要“打破刚兑”的信号,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当今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所有金融机构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包商银行被接管之后,实际上是获得了国家信用,大部分业务均不会受到影响。这或许得益于包商银行独特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并不能为其他商业银行所借鉴或复制;但是深入分析包商银行被接管的背景和原因,无疑给其他的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如何在发展业务的同时规范员工按规操作、保证资本充足、控制不良贷款规模已经成为各个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注释:

[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2017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大公报SD【2017】949号),http://www.dagongcredit.com/uploadfile/2017/1102/20171102100332726.pdf。


法律依据:

2015年8月25日发布,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修改过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章对于商业银行被接管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 接管理由;

(三) 接管组织;

(四) 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本文作者

张涵

律师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金融并购团队

邮箱:

zhanghan@co-effort.com

张涵律师工作主要集中于企业投融资、并购、房地产开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公司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内/外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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