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问题来了,美国有邪教吗?
我们知道,美国是个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有着千奇百怪的宗教。那么,这些宗教都是“好”的吗?美国是否有“邪教”呢?
在西方,一般不敢把任何自愿而不违法的宗教信仰称为“邪恶”的宗教,以免造成压制宗教信仰自由之嫌。国家权力机构也不卷入宗教学上的教义之争,而是采取中立的立场,只有在宗教团体触犯法律时才出面制止或干涉。
严格地说,美国是没有“邪教”这一法律罪名的。具有极端思想的宗教,也是以常规宗教组织的形式存在。不管你“信什么”,都受到法律保护。
比如摩门教是传统基督教派别公认的异端,但美国保护摩门教徒法律上的信仰权利,信什么教义是宗教领域的事情,政府无权干涉。
那为什么英文中又会有“邪教”(cult)这个词呢?
“cult”源于拉丁语“cultus”,其本义为colure(耕作),延伸为culture(文化)。根据古代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传统,近东和以色列等地区将在神殿举行的祭祀称为“cult”。后来,基督教文化圈就把“cult”用以专指神秘膜拜、偶像崇拜,赋予该词特殊的“异端”色彩。目前,“cult”主要是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指那些与主流社会不一致、具有潜在危险性并与统治者处于紧张关系的膜拜团体,但政治学、法学领域一般不使用这个词。
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美国确实有不少宗教极端组织兴风作浪、制造事端,参与偷税、诈骗、贩毒、走私、暗杀、绑架等犯罪活动。20世纪50年代的“飞碟教”、70年代的“人民圣殿教”、90年代的“大卫教”都是美国媒体曾经反复报道过的“邪教”,其中“人民圣殿教”914名信徒集体服毒自杀,“大卫教”订购、自制、非法囤积武器,对信徒进行军事化培训,与政府进行武装对抗,成为全球“邪教”的典型。
但从法律角度看,美国政府从来没有把哪一个宗教认定为“邪教”。因为从法理上看,政府并没有这样做的权力。如果赋予政府判断哪一种宗教是“邪教”的权力,就等于把政府置于所有宗教之上,认为政府有超越任何宗教的权威。这就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使政府有可能运用权力来支持某一宗教,而反对另一宗教,从而使“信仰自由”成为空话。
所以,美国没有设立“邪教罪”,没有专门针对“邪教”的立法,不以邪教名义对任何宗教组织予以取缔。
那对于“人民圣殿教”和“大卫教”这类已经危及社会的宗教组织该怎么办呢?
美国政府的做法是依据宪法、刑法、宗教法、社团法、行政法、税收法、行医法等现行法律,根据该宗教组织成员的具体刑事犯罪事实对个人进行惩处。
例如,1985年11月,美国拉杰尼希静修会教主拉杰尼希被美国法庭以严重违反移民法罪,课以40万美元的罚款并限他5天内离境,永远不准再进入美国;1994年,美国法院分别以“自愿他杀”和违法藏枪等罪名,判处8名大卫教徒3—40年有期徒刑。
可见,没有邪教罪,并不代表政府会姑息这些宗教组织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权利的行为。不过,美国政府只对宗教的某个具体事件的社会危害性和某个具体人的具体活动的违法性做出认定,而并不从总体上确定这个宗教的性质,国家不会从法律的角度对宗教作非法性的认定。
不在政治和法律上区分宗教的“正邪”,即体现了美国政治文化对信仰自由的坚持,也反映出了他们对信仰不自由的忧虑。信仰就像其他消费品一样,在竞争中不断更新和淘汰,那些更具有人性、更给人审美体验、神职人员更有操守也更尊重其他信仰的宗教,当然就会脱颖而出,获得更多的信徒。
(文章摘自《权力是靠不住的——美国政治文化探析》)
书名:权力是靠不住的——美国政治文化探析
作者:邢悦、詹奕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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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15年7月
书号:978-7-301-25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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