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排污还想独揽罪责!厂长员工双双获刑
做了违法事被发现
你会选择怎么做?
A逃避者:不关我的事,我完全没参与,也不认识那些做违法事的人!
B顶罪者:是我一个人做的,我是主要负责人,有什么事我来扛!
在众多案例中,
南法君见过的最多就是前者,
但替人顶罪的情况也是有的!
大家可知道,
犯罪顶包、错上加错
不是“捱义气”、“神助攻”
反而让双方都将受重罚?
被告
资料卡
佛山市南海某五金异型管厂,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于2001年4月登记成立,主要从事铜管加工业务。
钟某,佛山市南海某五金异型管厂的经营管理者。
梁某,佛山市南海某五金异型管厂员工,负责工厂维修等工作。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2日左右,梁某在佛山市南海某五金异型管厂安装污水处理设施时导致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倒流使污水池过满,污水溢出至集水渠并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从集水渠排水口的四个小孔(其中一个堵塞)直接排出厂外。钟某、梁某对此置之不理。
同月6日,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厂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厂厂内三个排水小孔处及厂房外废水流出外环境的排水口处分别抽取水样。经检测:在该厂厂房外废水流出外环境的排水口处采集的水样总铜、总锌含量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的104倍、42倍。
顶一顶罪没关系?结果罪加一等!
梁某因污染环境行为被抓获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佛山市南海某五金异型管厂管理人员情况时,多次作虚假证明,称自己是该厂厂长,钟某并非该厂员工。
● 南海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某五金异型管厂,钟某、梁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钟某、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 南海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某五金异型管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生产污水,导致总铜、总锌含量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104倍、42倍的生产污水排出厂外,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钟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梁某作为被告单位生产设备的安装维护人员,是被告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以污染环境罪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梁某因该厂的污染环境行为被抓获后,明知作为被告单位经营管理者的钟某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假证予以包庇,其行为又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所控的两项罪名均成立。
鉴于1.被告单位及钟某、梁某自愿认罪;2.生产污水是因管理过失而导致外排,排放时间较短;3.梁某作为南海琦伟五金异型管厂的员工包庇该厂的经营管理者有一定被动性,对被告单位、钟某、梁某均予酌情从轻处罚,并对钟某、梁某适用缓刑。梁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依法判决如下
● 被告单位佛山市南海某五金异型管厂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钟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粤语有句俗语说得好:
“错就要认,打要企定”
执法人员、法官有火眼金睛,
顶替罪名这些伎俩一眼看穿!
乖乖做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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