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赔?司法救助或许能帮你
你是否知道,
法院还有一个司法救助机制?
南法君先带大家
一起来看组数据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司法救助机制
看完以下这个案例,
相信大家对司法救助机制
就有进一步了解了。
案 例 回 顾
2010年8月31日,胡某将熊伯打伤,导致熊伯右边头部、肩膀受伤。最后,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附带应对熊伯因胡某的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判决生效后,胡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熊伯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多年来,南海法院多次调查胡某财产,且穷尽当前能采取的执行措施,一直查无胡某可供执行的财产。
熊伯认可南海法院的执行工作,但主张在本案事件发生之后,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年事已高,身患重疾,属于农村五保户,无子女,于是向南海法院申请为其提供司法救助,以缓解生活困境。
2018年9月13日,南海法院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熊伯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人民币13582.3元。
那么,是不是所有执行不到款项的案件都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呢?
不是的,关于司法救助,有严格的规定。南法君带你一起看文件,划重点!
首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这些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第四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八)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金具体数额怎么确定呢?
第七条 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看完上面的条件,感觉我能申请救助,要怎么申请?
第九条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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