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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费问题,齐齐问法官!3·15教你理性买买买

点击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2-08-01


又是一年“3·15”,

同样关键词是“买”,

但和双十一、双十二不一样,

 “3·15”教会大家

理性地买以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

我们继续为您的消费保驾护航!

尤其针对网购经常遇到的问题

法官来帮你答疑~





网络购物买到的商品与卖家描述的不符怎么办?


曾女士在逛购物网站时,看到一款包包,非常喜欢。曾女土在咨询店家时,店家称这款包包绝对是正品,颜色、款式、做工都是一流的,而且还限量包邮,现在买很划算。于是,曾女士便购买了该款包。提交订单五天后,曾女士收到了这款包,满怀期待地打开以后却发现这款包做工很粗糙,用料也很不好,明显是赝品。


曾女士很生气,到网站上找店家理论,要求店家退货退款,但是店家却不理睬她。曾女士应该怎么办呢?


一起看看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 官 答 疑


本案中,商家称自己的商品是正品,但曾女士买到手后发现其所购买的商品根本不是正品。


因此,曾女士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购买这件商品价款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官提示:该条款也有一定的适用条件:一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或者明知商品、服务存在缺陷而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二是损害事实的存在,即消费者受到了损害;三是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用网站会员积分兑换的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货吗?


陈女士在经常购物的网站上注册了会员,在网站开展会员积分换购活动时,用积攒的6000个积分兑换了一个价值299元的电饭煲。


一个星期后,陈女士收到了电饭煲,但是在使用时却发现电饭煲的触摸键不灵敏,有些键根本就是坏的。陈女士联系了网站的售后人员,要求换货或者退货并退回兑换的6000个积分。但是网站售后人员却称用积分兑换的商品不退不换。


一起看看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法 官 答 疑



积分换购的商品也是商品,当然也享受现行的退换货政策和保障。


陈女士要求卖家退换货是正当合法的,卖家以商品是用积分兑换的为由拒绝退货,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充值话费,付款后却没有充上应该找谁赔偿?


4月底,李生在某网站上看到话费充值有优惠活动,充50话费只需支付40元,且12时内完成充值,于是李生在该网站上支付了40元充值话费,该网站提示有的充值完成后可能会没有短信提醒,属于正常现象,李生也就没有在意。


谁知到5月初,李生的手机因欠费停机了,通过查询李生才知道那50元话费并没有充上。李生再次打开充值的网站才发现该网站没有销售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起看看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合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 官 答 疑


本案中,网络话费充值服务就是属于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情形,李生可以要求商家按照约定充值话费或者退回预付款。对于商家没有留下任何的联系方式的情况,李生可向其所购物的网络平台主张赔偿责任。






购物网站泄露会员的个人注册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杨生为方便购物在某购物网站上注册了会员,依据网站的要求,杨生在注册会员时填写了真实姓名、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


但是杨生发现,自从他注册会员后就总有各种电话来骚扰他,有推销书、推销保险,甚至还有根据他的职业推销的各种培训,杨生不胜其扰。直到后来该网站因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被举报,杨生才知道就是购物网站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


一起看看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 官 答 疑


在互联网上,用户在注册会员时,往往按照网站的提示一步步完成信息的填写,对于用户填写的诸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网站当然有保密的义务。


杨生的个人信息被购物网站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提供给他人,其可以依法追究网站的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经营者提供的“优惠券”,能否拒绝消费者使用?


双十一期间,张女士在某化妆品网店看到该网站显示购物满300元送200元优惠券,于是下单买了300多块的护肤品,网站果然送了一张200元的优惠券,于是张女士又选了一套300多元的化妆品,但是结账时却不能使用优惠券。店家给张女士的解释是优惠券只能用于购买特定的商品。


一起看看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法 官 答 疑



商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以达到其盈利的目的。


此外,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该活动的真实情况,对其发放的优惠券也应当说明其使用方法等真实信息。



点击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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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消费者们,

请擦亮火眼金睛,

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您还遇到过哪些消费问题?

欢迎留言给南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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