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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南海首宗涉疫情案件开庭,判刑二年、罚二万元!

点击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2-08-01


疫情当前,口罩等防疫用品紧缺

总有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

产生借此牟利的念头

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

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3月3日,南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防疫物资诈骗案。目前,该案已经宣判,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梁某表示不上诉。该案也是南海区审理宣判的首宗涉疫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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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梁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社会上口罩紧缺、群众急于求购的心理,在某二手APP平台发布虚假出售口罩的信息。
被害人叶某为餐饮企业经营人,委托小周帮忙寻找口罩资源。2月6日21时许,小周在某二手APP平台上浏览到梁某发布的口罩售卖信息,双方经磋商,梁某要求小周先预付订金,并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二维码和交易地点的定位发给小周,小周又将上述信息转发给叶某。叶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通过支付宝将订金人民币1.8万元分2笔支付给梁某。转账后,叶某等人即驾车前往交易地点取货,但一直未见梁某出现。其后,叶某等人发现微信、电话均被梁某拉入黑名单,随即报警。
2020年2月1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被告人梁某,后起回赃款发还被害人。 





2

法院审理



2月25日,南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南海法院受理后快速启动案件办理程序,指定承办人进行审理。


3月3日上午,南海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南海检察院通过视频连线出庭公诉。开庭时,梁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为自己的行为深感忏悔,已明白了自己的错误:“我对不起国家,对不起父母”。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应从重处罚。鉴于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诈骗款项已被缴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



南海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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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疫情防控不可掉以轻心,涉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应依法严厉打击!南海法院积极与检察、公安等部门沟通,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立足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方法,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妨害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智慧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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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 刑庭 徐传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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