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工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违法吗?拒绝隔离会怎样?法律规定→
日前,南海首宗涉疫情案件开庭,被告人被判刑二年、罚二万元!(☝点击回顾☝)
在举国上下共抗疫情之际,竟有一些人铤而走险,假卖口罩真诈骗,于法不容!
也一些人隐瞒接触史,不但耽误自身病情确诊和治疗,还致使不知情的接触者成为无辜受害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
对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
食用人工养殖的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违法?
因密切接触感染者被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辞退吗?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传播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
因疫情影响无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如何处理?
疫情防控
法律法规
依法防控
人人有责
1.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对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疑似感染者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5.出入境人员违反规定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有什么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
7.在疫情防控期间,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带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按照聚众哄抢罪处罚;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8.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护人员等从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员以及来自疫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9.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物品,有什么法律后果?
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依照《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
10.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以及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处罚。患者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该医疗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
11.以预防、控制疫情名义进行诈骗的,如何处理?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处罚。
12.疫情期间盗窃物资的,如何处理?
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13.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如何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等规定,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14.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药品、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药品、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1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如何处理?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从重处罚。
16.食用人工养殖的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违法?
根据《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均不得食用,即使是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也不例外。
17. 鸽、兔等是否属于禁止食用范围?
对于鸽、兔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的人工饲养的动物,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可以食用,但要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
18.可以继续食用河鲜、海鲜等水生野生动物吗?
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
19.因密切接触感染者被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辞退吗?
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0.在延长的假期加班,加班费怎么发?
20.在延长的假期加班,加班费怎么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1.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2. 疫情防控期间,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有特殊的用工保护吗?
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23.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劳动者(含死亡劳动者近亲属)能否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4.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信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25.因疫情影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积极协商,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形式继续履行合同。
26.因疫情影响无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如何处理?
26.因疫情影响无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
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让我们共同努力早日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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