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不是“法外之地”!南法一案例入选广东高院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你有遭遇过高空坠物吗?
从25楼丢下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
如击中头部可致人死亡;
从25楼丢下一个鸡蛋,
冲击力同样足以致人死亡……
不论是多小的东西
只要降落高度够高
都非常危险
高空抛下的不是物,是凶器!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最近,南海法院审理的一宗高空坠物伤人案
被列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点击可查看详情)
层出不穷的悲剧
触目惊心的后果
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权益?
南法君以案释法告诉你!
案情回顾
请输入
2018年1月10日上午8时许,聂某途经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陈溪新村南九街5号房屋南侧时,头部被坠落物砸中受伤。事故发生后,聂某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6日出院。
经鉴定,聂某颅脑损伤致左侧面瘫构成八级伤残,颅脑损伤致嗅觉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涉案房屋为陈某所有,案发时房屋正由龙某承建施工。陈某与龙某于2016年11月20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龙某承包涉案房屋的工程(涉案房屋权属人为陈某,原为5层,加建为8.5层),承包方式为净包工。龙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
同年6月21日,聂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龙某支付伤残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7万元。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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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龙某应支付赔偿款150536.91元予聂某;
二、陈某应支付赔偿款64515.82元予聂某;
三、龙某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1000元予聂某;
四、陈某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元予聂某;
五、驳回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施工人在施工期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高层改建工程的发包人,因选任无资质的施工人员,也应对其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警醒发包人、施工人要合法、规范、文明施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件坠落事故。
来源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南海法院肖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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