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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不是“法外之地”!南法一案例入选广东高院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点击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2-07-31


你有遭遇过高空坠物吗?


从25楼丢下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

如击中头部可致人死亡;

从25楼丢下一个鸡蛋,

冲击力同样足以致人死亡……


不论是多小的东西

只要降落高度够高

都非常危险



高空抛下的不是物,是凶器!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最近,南海法院审理的一宗高空坠物伤人案

被列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点击可查看详情)


层出不穷的悲剧 

触目惊心的后果

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权益?

南法君以案释法告诉你!


案情回顾

输入


2018年1月10日上午8时许,聂某途经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陈溪新村南九街5号房屋南侧时,头部被坠落物砸中受伤。事故发生后,聂某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6日出院。


经鉴定,聂某颅脑损伤致左侧面瘫构成八级伤残,颅脑损伤致嗅觉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涉案房屋为陈某所有,案发时房屋正由龙某承建施工。陈某与龙某于2016年11月20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龙某承包涉案房屋的工程(涉案房屋权属人为陈某,原为5层,加建为8.5层),承包方式为净包工。龙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


同年6月21日,聂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龙某支付伤残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7万元。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

输入


综合本案证据分析,砸伤聂某的坠落物应是龙某承揽的涉案房屋加建工程的工地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致。龙某作为施工人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应对聂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房屋在5层以上进行加建,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工程发包人,将加建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和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龙某,在选任施工人员上存在过失,应对聂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综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龙某、陈某承担责任比例为70%、30%。聂某因伤致残,精神受到损害,龙某、陈某应支付聂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2019年8月15日,南海法院判决如下:
  • 一、龙某应支付赔偿款150536.91元予聂某;

  • 二、陈某应支付赔偿款64515.82元予聂某;

  • 三、龙某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1000元予聂某;

  • 四、陈某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元予聂某;

  • 五、驳回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施工人在施工期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高层改建工程的发包人,因选任无资质的施工人员,也应对其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警醒发包人、施工人要合法、规范、文明施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件坠落事故。


南法君说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拒绝高空抛物,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否则,高空扔东西造成的后果除了赔钱之外,还将面临刑责!


 

来源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南海法院肖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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