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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锡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

7月14日下午,记者从锡盟司法局召开的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发布会获悉,锡盟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印发,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锡盟自2021年7月1日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改革后行政复议职责将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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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7月1日起,锡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政府部门不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

2021年6月30日前,政府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正在办理的所有存案,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结案,由此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该部门作为单独被告或者共同被告依法应诉。

锡盟行政公署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

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本级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本级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

旗县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

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本级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本级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

部门要正确引导和告知

2021年7月1日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正确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部门负有转送和告知义务

2021年7月1日起,政府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并将转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天视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补正、告知等处理。

改革实施过程中,在行政复议人员尚未到位到岗期间,新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除被申请人为下一级人民政府外,各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集中案件数量多、专业性强的部门的办案人员协助办案、配齐辅助人员、购买法律服务等形式统筹人员,补充行政复议力量。



新闻多看点行政复议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它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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