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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多地发布公告!4月10日起陆续执行!补贴标准明确


为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坚定不移抓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有效保护草地植被,按照全盟统一部署,锡盟多地发布公告,规定春季休牧时间、范围、补贴标准等事项。




锡林浩特市2022年
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公告

近几年,锡林浩特市实行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在保护草原生态,促进植被恢复和牧民增收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生态建设成果,科学合理保护利用草原生态资源,按照《锡林郭勒盟2022年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锡林浩特市2022年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实施方案》,决定2022年在全市继续实行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休牧时限 

休牧起止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0:00—5月29日24:00,休牧时长为45天。 


二、休牧范围 

对全市境内牛、羊(绵羊、山羊)全部实行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 


三、休牧补贴标准 

对全市 8个苏木镇场实施休牧的牧户按草畜平衡面积给予休牧补贴,标准为1.125元/亩。 


四、活动场地标准 

以牧户核定的适宜载畜量为基数,每个羊单位休牧期活动场地不超过20平方米,活动场地要设置在棚圈周边。 


五、有关要求 

(一)广大牧民要充分认识经济与生态账、短期与长期账,自觉遵守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规定,主动接受苏木镇场、嘎查分场的管理,接受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林业和草原部门的监督。 


(二)各苏木镇场和相关部门要做好畜牧业生产指导服务工作。请广大牧民群众提早做好饲草料储备、牲畜活动场地设置以及水源井、饮水通道、饲喂设施等保障工作。要做好牲畜疫病防治工作,落实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疫情。 


(三)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放牧行为依法查处。林业草原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专职草原管护员作用,严格管理, 定期巡护,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实行举报制度,形成行政执法监督、实施主体自我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管工作合力。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偷牧等违规行为。

24小时举报电话:8262294


(四)休牧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和苏木镇场进行验收,对严格落实休牧制度的牧户,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休牧补贴;对未严格落实制度,存在偷牧等行为的牧户,扣发休牧补贴,并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阿巴嘎旗2022年

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公告

广大牧民群众:


按照全盟统一部署,阿巴嘎旗为进一步巩固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成果,科学保护利用草原生态资源,决定2022年继续实行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休牧时限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九条“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春季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45天”及《锡林郭勒盟2022年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中北部市区休牧起始时间不得早于4月15日的要求,阿巴嘎旗2022年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时间定为2022年4月16日至5月30日。


二、休牧范围


结合第三轮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在全旗草畜平衡区对牛、羊、山羊实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制度(马、骆驼不在休牧范围),休牧草场面积3931万亩。


三、补贴标准


对实施休牧的牧户按休牧草场面积给予休牧补贴,补贴标准为1.125元/亩。


四、设定牲畜活动场地


马和骆驼不列入休牧范围,牛和羊要严格按照每个羊单位不超过20平方米的要求设立休牧期间牲畜活动场地,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头牛仔畜等于两点五个羊单位;活动场地要设置在棚圈周边,合理设置四至界限,饮水通道,并在场地标识牌中明确标注,禁止在活动场地外放牧。另外增加对羔哺乳活动场地,一对羊(母羊和羔子)不超过0.5亩/只,严格限制对羔哺乳时间。


五、补贴发放


休牧结束后,旗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农科、林草、财政和各苏木镇对休牧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要求申报公示核实无误后,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休牧补贴。


六、相关要求


(一)各苏木镇要建立完善休牧档案,涉及牧户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休牧期间休牧区全面禁牧,牛、羊一律不得放出。请广大牧民群众自觉履行休牧规定,主动接受苏木镇综合执法局和林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各苏木镇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牧户牲畜全部舍饲,并做好饲草料储备、水源保障、活动场地设置和设立标识牌等工作;农科部门做好舍饲技术指导、疫病防疫和服务工作;林草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充分发挥草原专职管护员作用,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苏木镇综合执法局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偷牧行为,对违规放牧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依法查处。


(三)休牧期间实行举报制度,形成行政执法监督、实施主体自我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管工作合力,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偷牧等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


别力古台镇          2026683


洪格尔高勒镇        2402203


查干淖尔镇          2457118


那仁宝拉格苏木      2301368


伊和高勒苏木        2317120


吉尔嘎朗图苏木      2300658


巴彦图嘎苏木        2300889


苏尼特左旗2022年

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公告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财农〔2021〕82号)《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人常发〔2021〕53号)《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内财农〔2021〕1190号)和《锡林郭勒盟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锡署办发〔2021〕95号),为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切实抓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为有效避免牧草生长节点被牲畜过早啃食踩踏,导致草地生产力下降,按照全盟统一部署,在全旗草畜平衡区开展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休牧时间:4月10日至5月25日,为期45天。


二、休牧范围:全旗7个苏木镇49个嘎查草畜平衡区,休牧主要以羊(山羊)、牛为主(马、骆驼不在休牧范围)。禁牧区继续严格执行全年禁牧政策。


三、发放补贴标准:休牧补贴标准为1.125元/亩,按照每户草畜平衡区面积计算。休牧结束后,根据牧户休牧实际情况,通过“一卡通”发放休牧补贴。


四、其他事项


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与春季草原鼠害防治工作同步进行。休牧期间休牧区全面禁牧,涉及牧户提前自行储备饲草料、疫病防治、牲畜活动场地、引水通道等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每个羊单位20平米标准合理划出牲畜活动场地,一对羊(母羊加羔子)不得超过0.5亩哺乳活动场地,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和苏木镇、嘎查的监督和管理。旗草原执法部门和苏木镇行政综合执法局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违规放牧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


苏尼特右旗2022年

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公告

为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坚定不移抓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有效保护草地植被安全过渡敏感期,按照全盟统一部署,现决定2022年在全旗草畜平衡区开展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休牧时间:4月10日至5月25日,为期45天。


二、休牧范围:结合上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在全旗7个苏木镇草畜平衡区实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涉及休牧面积3092.16万亩。休牧畜种为牛、羊(马、骆驼不在休牧范围)。


三、休牧补贴标准:休牧补贴标准为1.125元/亩,按照每户承包经营权证书草场面积计算。


四、补贴发放:休牧结束后,各苏木镇组织相关人员对休牧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苏木镇协同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休牧补贴。


五、其他事项:春季草原鼠害防治工作与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同步进行。在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期间休牧区全面禁牧,涉及牧户要提前自行储备饲草料等准备工作。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和苏木镇、嘎查的监督和管理。


举报电话


赛汉塔拉镇:哈斯木仁15904798462


朱日和镇:陈羲13474790600


乌日根塔拉镇:李鑫13947961519


额仁淖尔苏木:格日图13948797044


桑宝拉格苏木:好斯巴雅尔15847926622


赛罕乌力吉苏木:赛音呼15247874647


阿其图乌拉苏木:班剑君13947935336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


正蓝旗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

正蓝旗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公告

按照全盟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巩固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成果,科学保护利用草原生态资源,决定2022年继续实行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休牧时限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九条“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春季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45天”及《锡林郭勒盟2022年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正蓝旗2022年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时间定为2022年4月10日至5月25日。


二、休牧范围


结合第三轮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在全旗草畜平衡区对牛、马、驴、羊、骆驼实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制度,休牧草场面积945万亩。


三、补贴标准


对实施休牧的牧户按休牧草场面积给予休牧补贴,补贴标准为1.125元/亩。


四、设定牲畜活动场地


要严格按照每个羊单位不超过20平方米的要求设立休牧期间牲畜活动场地,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头牛仔畜等于两点五个羊单位;活动场地要设置在棚圈周边,合理设置四至界限,饮水通道,并在场地标识牌中明确标注,禁止在活动场地外放牧。另外增加对羔哺乳活动场地,一对羊(母羊和羔子)不超过0.5亩/只,严格限制对羔哺乳时间。


五、补贴发放


休牧结束后,旗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农科、林草、财政和各苏木镇对休牧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要求申报公示核实无误后,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休牧补贴。


六、相关要求


(一)各苏木镇要建立完善休牧档案,涉及牧户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休牧期间休牧区全面禁牧,要求休牧的牲畜一律不得放出。请广大牧民群众自觉履行休牧规定,主动接受苏木镇综合执法局和林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各苏木镇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牧户牲畜全部舍饲,并做好饲草料储备、水源保障、活动场地设置和设立标识牌等工作;农科部门做好舍饲技术指导、疫病防疫和服务工作;林草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充分发挥草原专职管护员作用,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苏木镇综合执法局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偷牧行为,对违规放牧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依法查处。


(三)休牧期间实行举报制度,形成行政执法监督、实施主体自我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管工作合力,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偷牧等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


上都镇         4227523


桑根达来镇     4358875


哈毕日嘎镇     4488027


宝绍岱苏木     15247883871


那日图苏木     0479-2438312


扎格斯台苏木   4239982


赛音胡都嘎苏木 15164970398


五一种畜场     15147963066


黑城子示范区   4428142

              

正蓝旗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



关于2022年太仆寺旗

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公告


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

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公告


广大牧民群众:


为科学合理保护利用草原生态资源,按照全盟的统一部署,镶黄旗决定2022年春季牧草返青期在全旗草畜平衡区实施休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休牧时间:4月10日至5月24日,为期45天。


二、休牧范围:巴音塔拉镇、翁贡乌拉苏木、宝格达音高勒苏木草畜平衡区实施休牧。休牧畜种为牛、羊(马、骆驼不在休牧范围)。


三、休牧补贴标准:休牧期按每亩1.125元进行补贴,旗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休牧补贴。


四、有关要求:休牧期间休牧区全面禁牧,涉及牧户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禁以饮水、饲喂为由放牧散养,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苏木镇、嘎查的监督和管理。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和嘎查“两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牧户牲畜全部舍饲;各苏木镇执法队伍和旗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相关保障、指导和监管工作,对违规放牧行为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局执法部门负责执法监管;林草部门负责监督及草原动态监测;旗农科部门负责疫病防治及技术指导。旗水利部门负责牲畜饮水保障。各帮扶单位要派专人负责监督嘎查休牧工作。


休牧期间,各苏木镇及相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巴音塔拉镇举报电话:6709608,翁贡乌拉苏木举报电话:6225921,宝格达音高勒苏木举报电话:6720529,自然资源局执法部门执法监管举报电话:6225500,林业和草原局(休牧办)监督举报电话:6220019。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积极举报违规放牧行为。

      

       特此公告


镶黄旗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正镶白旗2022年

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公告

为科学合理保护利用草原生态资源,按照盟委、行署统一部署,经旗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旗草畜平衡区实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休牧时限:4月10日开始到5月25日结束,共45天,鼓励牧民延长休牧期。


二、禁休牧范围:全旗4个苏木镇43个嘎查(场)草畜平衡区,休牧草场面积490.97万亩。休牧牲畜为羊、山羊、牛、驴(马、骆驼不在休牧范围内)。牧区13个禁牧嘎查和农区继续严格执行全年禁牧政策。


三、补贴办法:对实施休牧的牧户,经各苏木镇人民政府验收达标后,按休牧草场面积给予休牧补贴,标准为1.125元/亩。


四、有关要求:春季休牧期间休牧区全部禁牧,不得放牧。各苏木镇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力度,组织牧户将牲畜全部舍饲圈养。涉及牧户要提前做好饲草储备、疫病防治、牲畜饮水等各项准备工作。每个羊单位休牧期活动场地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活动场地要设置在棚圈周边,并有明显标识。可适度设置对羔哺乳活动场地,一对羊(母羊和羔子)不超过0.5亩,严格限制对羔哺乳时间,合理设置四至界限、饮水通道,并在场地标识牌中明确标注。禁休牧检查队伍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偷牧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举报偷牧行为。


举报电话:0479-6521045。


      特此公告。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

全旗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的公告

为进一步巩固全旗草原生态保护工作成果,按照全盟统一部署,2022年东乌珠穆沁旗继续在草畜平衡区开展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告如下:


一、范围和时限


(一)休牧范围。对全旗9个苏木镇62个嘎查草畜平衡区内牛、羊全部实行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马、骆驼不在休牧范围内。


(二)休牧时限。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时间为4月15日至5月29日,共45天。


二、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为确保春季休牧取得实效,对休牧牧户按休牧草场面积给予休牧补贴,标准为1.125元/亩(参照常规禁牧区标准),所需资金由盟、旗两级按4:6比例承担。


(二)发放程序。以嘎查为单位向所属苏木镇申报,苏木镇以嘎查为单位审核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旗林业和草原局申报,旗林业和草原局核实通过后报旗财政局发放,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三、活动场地


牧户以基础设施为主,设立春季牧草返青期牲畜活动场地。每只羊按20平方米草场标准设立活动场地,并结合东乌珠穆沁旗畜牧业生产对羔分群等实际需要,依据日历年度草畜平衡适宜载畜量标准,设置对羔哺乳活动场地,一对羊(母羊和羔羊)不超过0.5亩,允许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在哺乳活动场地内对羔哺乳。每头牛按5只羊单位计算,按100平米草场标准设立活动场地。


四、有关要求


(一)休牧期间广大牧户要自觉履行保护草原的义务,积极配合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和苏木镇、嘎查的监督和管理。


(二)活动场地要设置在牲畜棚圈周边,并有明显标识,严禁以饮水、饲喂为由放牧散养。对牲畜活动场地内不含水源井的休牧户,允许设立牲畜饮水通道,宽度不能超过100米,并在标识牌里注明。


(三)各苏木镇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定牲畜活动场地,组织嘎查与牧民签订休牧责任书,督促牧户对牲畜全部舍饲,备足饲草料。组织嘎查“两委”和牧户建设活动场地围栏、饮水通道、悬挂标示牌,标注牧户姓名、四至界限、草场面积、牲畜头数等。


(四)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春季返青期休牧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巡查力度,对休牧期间未履行休牧规定的牧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人常发〔2021〕53号)第三十五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未严格落实休牧制度,休牧期放牧两次以上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扣发当年休牧补贴资金,并进行公示。旗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做好执法监督并加强对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指导。旗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宣传、监测、监督等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专职草原管护员作用,统一组织,严格管理定期巡护,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旗财政部门依据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核实结果,负责资金管理和发放。旗农科水利部门负责疫病防治、储备饲草料、饮水保障及技术指导。


(五)休牧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和各苏木镇进行验收,对严格落实休牧制度的牧户,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休牧补贴;对未严格落实制度,存在偷牧等行为牧户,扣发休牧补贴,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休牧期间,设立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积极举报偷牧行为。


 


举报电话:


旗林业和草原局  0479-6709694


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479-3220133


乌里雅斯太镇 0479-3226154


道特淖尔镇 13947941534


嘎达布其镇 0479-3363055


额吉淖尔镇 13947982666


满都宝力格镇 13694785789   


呼热图淖尔苏木 0479-3366014   


萨麦苏木 18647906292


阿拉坦合力苏木  0479-3435021 


嘎海乐苏木 18804799590


      特此公告

东乌旗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

全旗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的公告

广大牧民群众: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相关要求,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保护利用草原生态资源,进一步巩固全旗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成果,按照盟委、行署统一部署,西乌珠穆沁旗2022年继续在草畜平衡区开展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公告如下:


一、休牧范围

在全旗6个苏木镇93个嘎查草畜平衡区全面实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休牧草场面积为2337.34万亩。休牧畜种为牛、羊(马、骆驼不在休牧范围内)。


二、休牧时限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九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施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45天”要求,根据西乌珠穆沁旗草地类型、降雨量、气温以及草原生长特点,确定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时间为4月16日至5月30日,共45天。


三、休牧补贴标准

为确保春季休牧取得实效,对实施休牧的牧户按休牧草场面积给予休牧补贴,补贴标准为1.125元/亩,人均承包草场面积不足300亩的,按照300亩“兜底”计算休牧补贴。


四、设定牲畜活动场地

以牧户核定的载畜量为基数,每个羊单位休牧期活动场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活动场地要设置在棚圈周围,并结合西乌珠穆沁旗畜牧业生产对羔分群等实际需要,依据日历年度草畜平衡适宜载畜量标准,可设置对羔哺乳活动场地,一对羊(母羊和羔羊)不超过0.5亩/只,允许每日上午8:00—10:00,下午15:00—17:00在哺乳活动场地内放牧,合理设置四至界限、饮水通道,并在场地标识牌中明确标注。每头牛按5只羊单位计算,以100平米草场设立活动场地。


五、有关要求

(一)休牧期间休牧区全面禁牧,涉及牧户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和苏木镇、嘎查的监督和管理。

(二)各苏木镇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指导牧户合理设置牲畜活动场地、饮水通道、悬挂标识牌(标识牌要注明:牧户姓名、四至界限、草场面积、牲畜头数等情况);组织嘎查与牧户签订休牧责任书;帮助牧户做好饲草料储备工作,确保休牧期间饲草料充足。

(三)旗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对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指导,发挥休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做好组织协调、宣传、监测等各项工作。

(四)旗农牧和科技局要做好动物疫病防控、舍饲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工作,指导牧户做好圈舍、院落、场地的消毒和春季牲畜免疫等工作。

(五)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违规放牧行为依法查处。对未严格落实休牧制度,存在偷牧行为的牧户,进行依法查处。

(六)实行举报制度,形成行政执法监督、实施主体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管工作合力,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举报偷牧行为,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旗林业和草原局:


0479-3918569


巴彦花镇:


哈斯朝鲁 13947984486


浩勒图高勒镇:


伊勃勒  13947947755


巴彦胡舒苏木:


斯日古楞 13474793103


吉仁高勒镇:


阿拉腾巴根那  15047930076


高日罕镇:


张志张  15247901111


乌兰哈拉嘎苏木:


海  山  13614896268


      特此公告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乌拉盖管理区发布2022年

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公告

广大农牧民群众:

为进一步巩固乌拉盖管理区草原生态保护工作成果,科学保护利用草原生态资源,2022年管理区继续在草畜平衡区实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休牧时间


4月15日—5月29日,期限45天。


二、休牧范围


在管理区草畜平衡区全面实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措施,休牧畜种为牛、羊(马、骆驼不在休牧范围内)。


三、有关要求


(一)休牧期间休牧区全面禁牧,管理区广大农牧户要提前做好饲草料储备、牲畜饮水、牲畜活动场地、疫病防治等准备工作,并主动接受管理区有关部门和场镇、分场(嘎查村)的监督和管理。


(二)农牧户在牲畜棚圈周边按每个羊单位休牧期活动场地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以核定载畜量为基数)设立牲畜活动场地,并设置明显标识。可适度设置对羔哺乳活动场地,一对羊(母羊和羔子)不超过0.5亩,严格限制对羔哺乳时间,合理设置四至界限、饮水通道,并在场地标识牌中明确标注。严禁以饮水、饲喂为由在活动场地外的天然草场上放牧散养,休牧期结束后,活动场应适当进行修复,促进植被恢复。


(三)管理区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违规放牧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社会监督


管理区设立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0479—3351033)


     特此公告                    

乌拉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7日


多伦县禁牧管理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 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巩固多伦县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多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县范围内划定为禁牧区,实行全时全境全畜种禁 牧。


第二条 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全县范围内奶牛、肉牛、 马、驴、骡、骆驼、绵羊、山羊、猪全畜种实行舍饲圈养、全年 禁牧(各养殖户禁止在草原围栏内放牧、在庄稼地溜茬,禁止赶 到河边饮水)。 


第三条 在多伦县范围内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禁牧舍饲政策并适用本管理办法。县域周边其他地区越界进入多伦县放牧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护森林、草原是全体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 人有权制止、举报违反禁牧管理办法的行为。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对经举报查实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 县政府鼓励广大养殖户用科学的管理理念,加快转 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科学养殖,对养殖户建设的舍饲圈养标 准化棚圈、青贮窖、储草棚、饲草料购入等方面给予技术支持和 适当的资金补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原则


第六条 县委、政府对全县禁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成立禁 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监督全县禁牧工作,将禁牧 工作纳入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实绩目标考核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全县禁牧工作的主体单位,负责禁牧工作落实 情况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县林 业和草原局委托行使全县范围内的执法权,森林公安局配合相关 部门开展禁牧执法工作,必要时整合全县执法部门力量,对重点 地区跨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禁牧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是本辖区禁牧工作责任主体,党 政主要负责人是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辖区禁牧工作。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为禁牧执法具 体实施单位,乡镇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为协作配合单 位。


第八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权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 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禁牧舍饲有关规定 的案件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各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本村禁牧工作,配合 协助县、乡两级禁牧执法部门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国有林场、旅游景区、苗圃及从事林草产 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组建禁牧管护队,做好辖区内禁牧管理 工作,具体行政处罚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禁牧工作责 任状,乡镇人民政府与所辖行政村、行政村与禁牧户分级签订管 护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实行“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 牲畜谁管理”的禁牧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与农户责任挂 钩,对未落实禁牧制度,违规放牧两次以上的,根据禁牧执法部 门和各乡镇提供的违规出牧户名单,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 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森林草原保护建设。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森林公安局、各乡镇 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使用统一的罚没票据和标准 格式的执法案卷,罚没款必须及时向县财政全额上缴,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要将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设施配备、车辆管理使用、工作宣传、检查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禁牧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县、乡镇禁牧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 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关键时期、重点区域的禁牧工 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多伦县禁牧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内 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 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由禁牧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对违规出牧者责令改正并处每个违 法放牧羊单位 120 元的罚款(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 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 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一口猪等于一 个羊单位)。禁牧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 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 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七个工作日或无人认领可由禁牧工作行政 执法部门进行公开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县财政,专项用于森 林草原保护建设。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禁牧警告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禁牧工作 措施不力,半年内被警告三次或全年累计警告五次的乡镇和部 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当年不能评为实绩突出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不能评优。 


第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禁牧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进 入林地、草原放牧造成牲畜毁林毁草的,因放牧破坏林业草原生 产设施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 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禁牧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不严、处理不公、吃拿卡要等现象的, 一经发现,将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多伦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此前发布的《多伦县禁牧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多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19 日印发

来源:综合多地政务门户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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