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精准纾困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22〕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住宿、餐饮、零售、旅游等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的影响,降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推动消费市场恢复活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精准纾困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精准实施疫情防控
(一)各地区要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及时科学研判,有序调整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效恢复和保持市场经营秩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有效降低经营成本
(二)对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通过“免申直返”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对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采取欠费不停供措施,可延缓3个月缴纳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水、电、气费用,并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通行证全国统一互认,推广通行证电子化、网上办。对货车司机实行“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核酸检测结果全国互认通用,不得限制通行,有效期内不得重复要求检测,全面加强货车司机工作生活服务保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隔离产生的食宿、运输、物资采购等应付款,要在2022年5月底前全部清偿完毕。对新增采购项目,可提前预付费用,严禁拖欠。(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严格落实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要求,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融资担保支持
(八)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确有还款意愿的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采取展期、续贷、调整还款方式、延后还款期限等形式给予支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九)不断提升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积极推广“信易贷”“政采贷”“银税互动”“蒙享贷”等线上融资模式。鼓励各地区担保机构扩大对上述产品的担保规模,按照各级各类担保公司的担保额,自治区财政给予融资担保奖补和风险补偿。(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扩大“助保贷”支持范围,为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企业提供担保。(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全面激活消费市场
(十一)鼓励和引导大型电商平台制定降费纾困政策,进一步降低各类佣金,切实减轻商户负担。(自治区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二)聚焦“五一”、端午节等节假日,组织“双品网购节”“欢购五一”“汽车团购”“美食荟”等促销活动600场以上。(自治区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三)各地区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资金,发放消费抵用券,扩大住宿、餐饮、零售、旅游等消费规模。(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四)本着能开尽开的原则,鼓励区内各类旅游景区、酒店民宿、健身娱乐场所有序恢复开放。推动各地区出台和落实文旅企业奖补政策。开展“内蒙古人游内蒙古”等本地游、周边游、乡村游活动,举办“5·19”旅游日、新媒体云发布会和“网红打卡地”评选等促销活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业态、创新性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宽容制度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十六)各地区各部门要细化落实举措,开展“送政策、送温暖”活动,加强宣传解读,抓好落实工作。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12345政务服务热线要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为市场主体排忧解难、做好服务。(自治区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个月,期满经评估后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政策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
监审:贺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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