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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控制权纠纷 案例分析会(9)|数百亿有史“最贵”财产分割案,“被离婚”案情扑朔迷离看不清

贾明军律师团队 家族律评
2024-08-23


题记

他曾经是富庶的天海省排行第二的富豪

因何卷入离婚撰写“千言书”的窘境

似乎有信心即将分得百亿财产的“妻子”

如何又因“被离婚”而与财富遥不可及

法律问题

司法实践中,“被离婚”的判决一般如何形成?

误导法院作出“被离婚裁决”的后果如何?

对离婚案件的再审是否决定“百亿”财富的再分配?

前车之鉴

企业主配偶双方如何防止“被离婚”的风险?

“家庭私事”被媒体“围观”有着怎样的得与失?

应如何尽量避免“赌气”打官司?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案情简介

2008年,在天海市人民会堂赈灾晚会上,低调务实的天海建筑集团捐款1.6亿元,让百万市民感动不已。由此,该集团老总张阿男一夜成名,被人称为“低调的神秘富豪”。

而此后的纠葛,似乎也正是由这一次捐款而起。仅仅事隔两年,张阿男就“被高调”了!他的名字,被频频推到媒体的聚光灯下,引发亿万公众围观,而被“万众瞩目”的,不是他盖的房子,也不是他的公司,而是他的家务事!而他“被高调”的缘由,正是他自称“被离婚”的“妻子”李阿女。夫妻二人“让全国人民围观”的两个关键词,就是“300亿”和“被离婚”。

“300亿”,是指双方的“离婚”涉及300亿之巨额财产的分割,据说这是该省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离婚案;“被离婚”,是指李阿女声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从一名“已婚者”变成“离异者”!

天文数字般巨额财富的争夺,商贾大亨印象的重叠,加之法院“扑朔迷离”的缺席判决,使得两人的婚姻纠葛,似乎变成了一场全民关注的“情节剧”,在现场“直播”中被围观点评,引人深思。

本案例的男主角张阿男,并没有显赫的身事,财富全部都是靠“打拼”而来。1986年,张阿男在某建筑公司工作,同一年他认识了同事李阿女。经过2年恋爱,1988年5月,张阿男与李阿女结婚,于1989年月生育了一对双胞胎。

育有两名子女的生活压力,让张阿男不得不放弃现有工作,下海经商。1991年,张阿男辞职后,在天海市开办了建筑公司。之后的三年间,经过张阿男的不懈努力与艰辛劳作,他赚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资本积累过了千万。

有了钱,双方的观念开始发生了分歧。李阿女认为,既然家里条件很宽裕了,在天海好好享福就可以了,就不要再折腾了;而张阿男则认为,自己的事业其实才刚刚起步,完全可以做得更大,自己要外出发展,要谋求更广阔的天空。于是,1993年,不顾妻子反对的张阿男来到了冷水市建筑用具厂“二次”创业。由于该厂生活条件艰苦、交通不便,双方起初为是否应在冷水市团聚、一起生活产生过争执,最终双方妥协,妻子李阿女提出“你在冷水创业,我在天海看孩子”,张阿男答应了。从这一年开始,张阿男同妻子和孩子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

2003年5月,张阿男集合旗下6家企业,成立冷水市海冷集团有限公司,同年8月,天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张阿男成为董事长。

张阿男在事业上蒸蒸日上,但在与李阿女的夫妻感情上却日渐疏远。双方早就有了分居的共识,天长日久,互相的怨气与日俱增,夫妻感情渐趋淡薄。

2011年,李阿女向天海市天星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数年的分居生活让李阿女只想做个彻底的了结,让自己清净地继续生活。但出乎意料的是,张阿男很不配合。“离婚案需要双方到庭,但当承办法官联系张阿男,让他领取诉状和传票时,他却拒不出席。按照李阿女的描述,曾有一位法官给张阿男打电话,张阿男却跟法官说:“我们感情很好,不离婚”。

但李阿女离意已决,法官又多次给张阿男打电话,得到的答复依然是“感情很好,不离婚”。法官这时开始劝李阿女要不先撤诉,李阿女不同意,于是法院让她提供了邮寄地址,打算通过邮寄方式向张阿男送达起诉状和传票。

没过多久,张阿男就派律师送来了一份由冷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1)冷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根据这份判决书的内容显示:张阿男与李阿女居然早在10年前就已经不是夫妻了!

看到冷水市法院这份2001年的离婚判决书后,李阿女惊呆了,一时有点天旋地转!她万万没有想到,怎么自己一无所知的就从“已婚”变成了“离异”,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被离婚”?!

而张阿男解释说,2001年2月,自己在冷水市中级法院起诉离婚。按照张阿男的叙述,起诉书送交法院后,法院据此立案受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到女方原住地调查,确认女方不在该处居住已有一年以上,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后作出了缺席判决。

2001年7月x日,张阿男与李阿女的离婚判决正式生效。在张阿男看来,13年的婚姻关系这时已宣告解除。而在李阿女看来,自己根本不知道冷水中院受理过自己的离婚案,自己是“被离婚”,并对冷水中院的判决书提出了质疑:

第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被搞错。

李阿女的名字被写成了“李可女”;张阿男的出生日期错误;两个孩子的出生日期正好颠倒。

第二,公告送达程序值得商榷。

案卷显示,2001年4月1日,张阿男到法院咨询能否就离婚起诉,4月2日冷水中院立案,4月4日,冷水中院作出了公告送达的决定,4月9日公告即见报。从立案到公告送达决定的作出,只间隔2天时间,李阿女认为,法院没有通知自己,且明显带着“有意”送达的倾向。

由此,围绕着这份冷水中院的“离婚”判决书,李阿女开始了自己的维权路,并发动了一场“媒体战”,开始了这场万人关注的“被离婚”官司。

2010年11月,冷水中院的院长启动了再审程序,重新对(2001)冷民初字第x号判决予以再审,之后,媒体对此事后续发展难觅报道。

而此案引起媒体热议的焦点在于,张阿男名下数百亿的财产绝大部分是在“被离婚”后的十年里积累的,如果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在十年前的2001年就已经解除,意味着女方可能无法根据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分割到男方名下的大部分财产。在漫长等待法院再审的审判结果的过程中,李阿女选择了媒体作为吐诉委屈的对象,并以此唤起更多社会人士对此案的关注,似乎以此求得一个公正的审理结果。而对于纷至沓来的采访以及扑面而来的媒体的报道,张阿男选择了沉默、再沉默。但,沉默终于在2011年12月的一个冬夜彻底打破。

2011年12月某日凌晨,张阿男发布了一封公开信。这是在延续半年多“被离婚”风波之后张阿男的首次公开发表申明。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位一向低调的“神秘富豪”,竟洋洋洒洒写出了长达六千多字的公开信,详细讲述了他与女方多年坎坷的婚姻,并斥责女方将孩子和老人也扯入离婚案中、利用媒体制造舆论压力。张阿男还在千言书中反思道,“自打有钱我们就开始别扭,从小闹到大闹到现在全国看笑话”,“一切都是钱惹的祸”!

在张阿男公布“千言书”后的第五天,李阿女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张阿男的“千言书”与客观事实存在非常大的出入,她再次强调自己是“被离婚”的受害者,并承认,“不该把孩子和老人也牵扯进来”。至于找媒体,李阿女称,“确实是我们主动的,那是因为张阿男财大势大,我们根本无力抗衡,只能向媒体求助”。针对张阿男对其“索要股权”的指责,李阿女表示,“并未讨要属于男方的股权,自己背后也无利益集团支持,一切都是为保护自己与孩子的合法利益,已向法院方面提出对张阿男的资产保全申请”。

由此,双方你言来、我语去,各执一词,似乎都有道理,且内容真假难辨,让人无所适从。不仅国内媒体予以了强烈关注,而且不少境外媒体也予以了纷纷的报道。


法律要点

(一)司法实践中,“被离婚”的判决一般如何形成?

1.被告并不得知离婚诉讼的存在

据李阿女称,在张阿男十年前起诉与其离婚的案件中,其从未收到张阿男起诉的诉状及开庭通知。原审案卷显示,原告张阿男缴纳诉讼费后,承办法官到李阿女户籍地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一份《调查笔录》,在该《调查笔录》中,李阿女户籍地的物业人员称其从未在此处见过李阿女,之后,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诉讼通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在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民事诉讼法》于2021年12月24日修订后,公告期已经缩短至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在张阿男与李阿女离婚案件中,主审法官根据其所做的《调查笔录》认定李阿女下落不明,并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2.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2001年,张阿男的住所地在冷水市,李阿女的住所地在天海市。张阿男作为原告,一般应到被告住所地即天海市的法院起诉。但是,本案的实际管辖法院确为原告住所地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若法院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管辖成立。

3.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冷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阿女与张阿男离婚后,在人民法院报上对判决双方离婚的判决书进行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六十日(现在已经缩短至三十日)后,视为送达;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就意味着,这一份被确认已成功公告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在确认送达成功后的15天之内没有上诉的,则该一审判决书即生效。

人民法院报是我国一份权威的报纸,也是法院系统指定的公告送达的报纸,但却不是一般当事人会经常阅读的报纸。在人民法院报上的公告从常理上来说,一般的当事人包括李阿女在内是很难得知的。

对冷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李阿女也提出了诸多疑点,比如说,法院先出具公告送达的草稿,后进行李阿女下落不明的调查,仿佛法院“未查先知”;李阿女户籍所在地实际上有人居住,其手机号、工作单位长期未变,似乎若法院真要找到她,其实非常容易,似乎法院“并不想真的找到她”;公告的开庭时间与真实的开庭时间不符,李阿女的名字书写错误,案卷中没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等基本材料,好像法院“一手包办”等,但这些,仅是女方的一方之辞,对于其真实性,大家也都表示真假难辨。

(二)“被离婚”模式能否复制?

被“离婚”的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可能,主要有两点:第一,离婚的人身关系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离婚案件有缺席审判制度。

关于法院缺席判决的结果,可以判决不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予以离婚。而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告甚至被判离婚的案例并不奇特,主要基于以下两种原因:

第一种,是由于原告的原因。比如,原告出于一定的主观故意,给法院提供一个误导的地址,有意导致送达不能;

第二种,是由于法院的原因。比如,法院在办案中被蒙骗、或者疏忽,在被告并未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然按下落不明走公告送达程序,并在公告期满后,直接予以判离婚。

比如,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错误的居住地址信息,称双方已无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只知道被告的这个住址,而法院将诉讼材料送达到原告声称的被告“住所地”,很容易出现无人签收的情况;如果有心安排,即使法院到被告的“住所地”调查走访,也难以调查出真实情况。若被告“住所地”的邻居、物业、居委会等也无法向法院提供任何联系线索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启动公告程序。

(三)误导法院作出“被离婚裁决”的后果如何?

无独有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作出一个生效判决,案情与本案例中的“被离婚”的情景类似。

周江水(男)与樊思思(女)原系夫妻关系,于1984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樊思思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按樊思思所提供周江水的手机电话号码、原户籍所在地地址以及原工作单位均无法联系到周江水或查找到其下落;经法院向樊思思一方询问,其亦表示不能提供周江水的其他联系地址、电话及其亲属地址、电话等。后法院于《人民法院报》依法刊登公告向周江水送达民事起诉书及开庭传票后,对此案进行缺席审理,并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109XX号民事判决,准予樊思思与周江水离婚,随后以公告形式向周江水送达民事判决书。

周江水于2016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法院作出(2016)京01民申XX号民事裁定,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裁定驳回周江水的再审申请。

周江水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述侵权诉讼,周江水主张,在前述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樊思思向法院隐瞒了其长期在香港工作和居住生活的事实,致使法院未能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导致其未能依法参加离婚诉讼从而“被离婚”侵害了其婚姻自主权;樊思思则表示,其长期与周江水分居并失去联系,其不存在向法院隐瞒周江水下落的行为。该案一审后,周江水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民终x号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樊思思在离婚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故意隐瞒周江水真实地址的行为,不仅对周江水在离婚诉讼中诉讼权利的行使构成妨害,同时客观上使得周江水未能在诉讼中自主表达离婚与否的意愿。而在诉讼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如果周江水不能在诉讼中表达这种意愿,则她将彻底失去在法律程序中表达离婚与否意愿的机会。因此,樊思思的行为显然是构成了对周江水婚姻自主权的侵犯,樊思思对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周江水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案例可见,误导法院进行缺席判决,北京一中院以“侵害了婚姻自主权”为由,判赔5万元。这个判决结果,从法理来看,是合适的;从情理来看呢?恐怕没有标准答案!

 

(四)对离婚案件的再审是否引发“百亿”财富的再分配?

2001年冷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张阿男和李阿女离婚,在该判决未被撤销之前,双方之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就不再存在婚姻关系。虽然李阿女指出该份判决从立案到判决的各个环节均存在明显谬误,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该生效判决未被法院撤销之前,这些错误均不足以影响到离婚人身关系部分判决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做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就是说,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的部分,不得再审,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是可以再审的。

如果自2001年始,双方即无夫妻关系,那么,涉及张阿男名下300亿的财产,李阿女还有权利分割吗?

关于再审结果是否影响股权财产再分配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其一,在2001年离婚判决生效之前,在张阿男名下的股权,李阿女有权予以分割,并且,是按现值分割,而非按2001年离婚之时的价值分割。理由是未分割的股权,至今仍是共有财产的延续状态,人身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财产共有的属性。当然,离婚后又以男方个人财产增资扩股,则增加的部分不属共同财产。

其二,在2001年离婚判决生效之后,在男方名下新增的股权,除非是利润转增资本,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为共同财产,否则应为张阿男的个人财产。

事实上,如果自2001年,张阿男名下的股权演变复杂,则甄别共同财产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恐怕更多的需要根据案情具体情况酌情分析了。


前车之鉴

(一)如何防止“被离婚”的操作?

1.保证自己住址接洽联系的便利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明确:“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公民的住所地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地址,若法院文书送达到当事人的住所地但无人签收的,法院将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公告期满,即便当事人本人并未实际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在从法律上已视为当事人已经收到。

户籍所在地确定性强,可以通过公安部门进行查询。但是经常居住地却无统一的机构进行查询,因此,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有可能涉诉的当事人注意自己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的接洽便利,尽可能保证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地址为自己实际的住所地址、或者实际居住在该住址的人能够联系到自己。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因不知道诉讼的存在而被法院缺席判决的可能,也能及时取证证明对方故意误导法院的客观事实。

2.即使夫妻矛盾,也不宜进入“失踪”状态

在家庭或者夫妻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有的当事人为了回避问题,可能会采取长期不告知配偶自己的现居所,并与相关的亲属不再联系。

这样的方式虽然可以暂时缓解在感情方面的困扰,但是无法实际解决一些存在的问题。若时间过长,对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自己将有可能被法院缺席判决离婚。当自己心情逐渐平复的时候,可能会突然发现已物是人非。近年来,各地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因送达不到而“缺席审理”的把握,越来越谨慎,但也不能排除出现个案的可能性。

3.正常保持和父母、亲友的联系

离婚案件中,法院如果走正常的“缺席”程序,一般会先向被告父母、亲友调查询问,以确定被告是否真的“下落不明”。对于仅由于原告故意制造“下落不明”的假象而言,被告的父母、亲友一般不会配合原告,在法院调查时,一般会说出真实情况的。

4.夫妻共同财产的控制应合理分配

夫妻离婚,财产往往是争议的焦点,若夫妻财产完全由一方控制,并登记在该方名下,对另一方配偶来说则可能存在财产方面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体现在离婚前后的恶意转移方面,也可能出现在一方隐匿的情况,当然也可能出现在“被离婚”情况下成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可能。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名下各登记了部分财产,或者说大部分财产均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将大大减少财产方面的风险,保护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益。

(二)家庭隐私被网络“围观”的得与失

部分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不惜将夫妻、家人的私生活细节予以曝光的做法,可能会有各种原因或不得已。但不论是否出于无奈,一方把配偶、家人的私人信息、私密生活公之于众,其造成的无形伤害或许已经无法用钱来衡量。即使公布隐私以求公众关注、评理的初衷发于无奈,也要三思而行,笔者从不提倡。将私生活暴露在亿万眼光之下,必然会有难以愈合的心灵伤害与影响,不论对于哪一方均是如此。笔者认为,家庭私事被网络围观,对于曝光一方来说,或许能达到经济上的期待,但或许同时也失去了社会生活的平静;而对于涉及无辜的子女、家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甚至涉及个人隐私被侵权的可能。得与失的平衡与选择,应更理性看待。

(三)尽量避免赌气上网“讨说法”

我们在代理离婚案件时,有时候会听到当事人说,“我宁愿把钱扔进黄浦江,也不愿意把钱分给他”!这种失衡的表达,有时候可能是一时之气,有时却真是情绪的愤闷或失衡的真情流露。

比如在一些案件里,女性更倾向于定位自己是“被抛弃”的弱势角色、而男方是喜新厌旧、没有良心的“陈世美”。在传统观念看来,双方“同患难”之后不能“同富贵”,对于经济或能力处于强者的一方,往往会被认为“忘恩负义”。妻子遇到丈夫“变心”,对外寻求帮助,如果遇到不理性的“朋友”的指导,则可能会激化矛盾;而对于过激的追责及“讨说法”可能会提前耗尽男方的自省心,反而变得同样情绪波动,导致矛盾对利且尖锐。

经营企业的男性在面临婚变的过程,也是对其心理考验的过程。他们在打离婚官司的同时,还要面对经营企业的各种麻烦和问题,在情绪难以压抑时,容易造成情绪的突然爆发;而女性大多担负着照顾老人、抚育子女的繁琐事务,各种交错的压力也容易导致情绪失控。“冲动是魔鬼”,一时情绪不当发泄造成的破坏,可能需要用一生的努力来抚平。当下是自媒体的时代,不仅有W博、W信朋友圈、D音、小某书等各种媒体,如果因一时之气没有忍住,通过公众媒体发声“爆料”,只是一场没有赢家的社会围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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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军律师团队

美编|笨鸟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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