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公安局关于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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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公安局关于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线索。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犯罪团伙。
(四)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是指各类村霸、宗霸、沙霸、市霸、行霸等犯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赤峰市范围内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
第七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匿名举报的要留存联系方式,严格保密)。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黑恶违法犯罪。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各种方式的举报,及时查证并反馈、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起案件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经法院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5万元。
(二)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起诉的案件,每案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万-5万元;
(三)以涉恶类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案件,每案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万-3万元;
(四)以涉恶类犯罪团伙移送起诉的案件,每案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万-2万元;
(五)以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等九类涉恶犯罪移送起诉的案件,每案奖励人民币1千-2千元。
对奖励金额各地可以在以上规定的基数上调。
第十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二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留存的联系方式,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三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群众发现上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一)直接拨打0476-110报警热线进行举报;
(二)拨打0476-2391979扫黑除恶专线进行举报;
(三)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到saoheichue_110@sina.com.cn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浪举报信箱进行举报;
(四)登陆赤峰市公安局门户网站(www.cfsgaj.gov.cn)扫黑除恶专栏进行举报;
(五)直接到赤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举报接待室进行举报。
对于群众举报,我们将严格按照规定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权利,确保举报人信息不泄露,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后自行废止。
赤峰市公安局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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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局扫黑办
编辑/王学波
审核/宋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