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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警方通告(20200201)

赤峰公安 2020-09-08
   警方通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按照赤峰市新型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查处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截至1月31日,共办理涉及疫情违法犯罪案件22起,其中刑事立案2起,刑事拘留2人,行政案件20起,行政处罚22人。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主动如实登记备案认真落实赤峰市新型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1号令2号令要求,最近15天(1月17日以来)从外市进入、返回我市人员(含本地户籍外出离市学习、工作、探亲、经商等人员,下同)应立即主动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苏木街道、社区嘎查进行报备,登记备案。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将视情进一步跟踪核实。所有从赤峰市以外返回我市人员,须自我居家隔离14天,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应拨打赤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举报电话说明情况,由医疗机构安排救护车辆和医务人员上门收治,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感染。同时,鼓励广大群众提供重点疫情地区进入我市、返回我市人员线索。咨询举报电话:0476-5891110、8891110(防疫指挥部),0476-8335632(市公安局)。
二、认真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要听从公安民警、卫生防疫人员、医护人员、交通运输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和社区网格员的检查核实、防疫工作安排,积极配合接受相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社会随访、检查核查、体温检测、隔离转移、送治就医等预防防控措施,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呼吁广大市民此期间尽量不要外出,避免走亲访友、聚餐聚会、出入人流密集场所,减少各项户外活动,避免增加感染的危险。外出活动、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自觉戴好口罩等防护用品。
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疫情防控期间,将重点打击下列行为(详见《赤峰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一)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二)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或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三)伤医、闹医、辱医,严重扰乱医疗场所治安秩序的;(四)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五)非法处置与疫情相关的废弃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废物的;(六)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八)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九)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通行的;(十)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十一)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十二)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十三)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十四)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初心如磐、使命在肩。全市公安机关广大民警、辅警将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主动作为、奋力拼搏。请广大群众主动配合、服从安排,让我们众志成城,用实际行动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赤峰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案例
  • 1月30日,元宝山区民警在博士园小区配合街道工作人员对进入车辆进行登记期间,驾驶人张某拒不配合工作,辱骂民警;张某母亲吕某上前推搡,阻拦民警核查。警方依法给予张某10日拘留,吕某5日拘留的处罚。

  • 1月30日,元宝山区紫宸小区东门,石某驾车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闯卡逃离造成群众恐慌,石某涉嫌“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及“无证驾驶”,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 1月29日,敖汉旗牛古吐镇村民王某涵、王某华,未经核实就将不属实的疫情消息散布到微信群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项规定,分别给予王某涵、王某华行政拘留5日处罚。


  • 1月30日,克什克腾旗征费所家属楼门前,李某彬拒不配合社区防控疫情人员轩某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辱骂,轩某与李某彬对骂。李某彬涉嫌“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警方对李某彬处以行政拘留5日,对轩某罚款200元处罚。


  • 1月29日,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一名男子哈某捏造事实,在微信群里散播谣言,称自己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欲将疾病传播至全村所有人,“疫情防控小组”获悉后,立即寻找哈某,但哈某拒不配合检查,并辱骂、驱赶工作人员。现哈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其涉嫌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 1月31日上午,在赤峰市城区居住的张某从阿鲁科尔沁旗探亲后欲返乡,但因没有开具任何证明手续,防疫卡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拦截。张某冲动之下驾车强行冲破警戒带,随后工作人员报警。经说服教育,张某深刻认识到了错误,态度诚恳,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张某进行了治安处罚。

  
  • 1月31日,阿鲁科尔沁旗巴拉奇如德苏木通什嘎查白某酒后驾车被执勤人员拦截后,故意撞坏执勤人员轿车,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巴拉奇如德派出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 1月31日,阿鲁科尔沁旗王某未戴口罩出入小区时,被社区工作人员拦截劝说,王某拒不配合并公然辱骂工作人员,随即工作人员报警。经查,王某的行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天山街道派出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更多相关法律点击以下链接获取↓


公安机关办理涉疫类案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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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李俊材、王学波 审核丨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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