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预防我市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牢固树立“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法制观念,营造我市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巩固我市“全国禁毒示范城市”成果,确保我市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的最新解释第九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二、包庇、纵容非法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禁毒责任,严格禁止在本区域内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毒品等原植物。对因工作开展不力而造成大面积种植罂粟、大麻毒品等原植物并未及时铲除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每位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将予以严格保密,并根据《赤峰市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予以相应奖励。 五、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者应当认清形势,主动到公安机关具结悔过,交出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主动铲除罂粟等毒品原植株,并保证不再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争取宽大处理。对一意孤行,继续非法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坚决予以从重处罚。 六、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赤峰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