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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谁举证?

2018-01-15 刘翠莹 劳法聚焦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那么,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案    例

2013年10月,王林到某房地产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10月,王林经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29148元。


庭审中,王林称其在房地产公司工作期间,每天上班12小时,公司没有安排补休,每月只有4天休息,累计工作小时数远远超过了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但房地产公司从其参加工作到2015年7月申请仲裁裁决前一直未支付加班工资,严重损害了王林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林既未提供由房地产公司安排其加班的证据,也未提供其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仅提供了自己单方制作的值勤交接班记录本,而该记录本上既没有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员的签名,也没有加盖单位印章,庭审中房地产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也不认可,故法院以王林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加班报酬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王林的诉讼请求。王林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有人说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加班或已经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也有人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则由劳动者举证;还有人说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要分情况讨论,有时侯要用人单位承担,有时候要劳动者承担。


在最开始的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的,一般是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加班或者已经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那么就不需要向劳动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举证不能,则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责任。


但是这样的做法引发了很多问题,所以在后来,做了一些变通,因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故根据前述规定的两年为时点进行分段,两年之前的加班工资,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两年之内的加班工资则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再后来,又做了一些变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加班工资举证责任的问题,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两年之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应当先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在确定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应否支付加班工资以及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


在本案中,王林主张两年之内的加班工资的,应当先由其提供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不能提供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则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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