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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定调,生育津贴及时足额支付!符合条件职工全部参保

2018-03-19 劳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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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从适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角度,对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

《意见》强调,各地要确保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全部纳入参保范围;确保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杜绝拖欠和支付不足现象;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要加强预警,完善费率调整机制。

《意见》指出,各地要结合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加强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全面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将基金累计结存控制在6-9个月支付额度的合理水平。

同时,针对不同情况的基金不足问题给出解决方案:

基金当期入不敷出的统筹地区

解决方案:首先动用累计结存,同时制定预案,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提出分类应对措施,经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启动。


基金累计结存不足的统筹地区(﹤3 个月支付额度)

解决方案:要及时调整费率,具体费率由统筹地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测算全面两孩政策下基金支出规模后合理确定。


基金累计结存完全消化的统筹地区

解决方案: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保障基金当期支付,同时采取费率调整措施,弥补基金缺口。


开展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试点的统筹地区

解决方案: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和统一征缴,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要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根据基金支出需求,确定新的费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

 

其他办法

各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综合考虑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和用人单位缴费等情况,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和计发标准等政策,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和待遇享受相对公平。确保《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法定产假期限内的生育津贴支付,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实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实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更多看点

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简单说就是生育保险基金给女职工发放的生育期间的工资,即产假工资。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了。

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也就是说,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举例: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5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给单位后,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35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

另外,女职工生“二孩”也享受生育津贴。

温馨提示

如果女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其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可享受;如果只有男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但男方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来源:北京青年报、劳动午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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