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审计师无法表示意见需停牌,新规9月1日生效,监管关注董事责任
港交所发布2019年上半年上市规则执行通讯,阐述有关财务报表附有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最新规定,新规将于9月1日生效。
联交所停牌新规9月1日生效
联交所将修订《上市规则》,规定若上巿发行人的财务报表附带核数师发出的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则其一般会要求该公司证券暂停买卖。修订条文旨在鼓励发行人维持适当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以及促使发行人尽快与核数师解决审计上的问题,以期提高市场质素以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新规定将适用于2019年9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业绩公告。
新规定
按照新的《上市规则》规定,若发行人刊发年度业绩公告,而其核数师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发出或表示会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联交所一般会要求该发行人的证券暂停买卖。有关证券的停牌通常会持续,直至该发行人在补救期内(主板:18个月;GEM:12个月)符合下列规定:
该发行人解决了导致核数师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问题(「核数问题」);
保证核数师毋须再就该等问题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及
披露足够资料以令投资者可在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财务状况作出评估。
相关停牌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只牵涉持续经营问题;
或发行人在刊发初步业绩公告前已解决导致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意见的相关问题。
作为过渡安排,若主板及GEM发行人停牌纯粹是因为核数师对发行人在新《上市规则》实施后首两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补救期可延长至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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