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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观察】反思与前瞻——后疫情时期的海关AEO与出入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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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球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引起了各界密切关注。世界卫生组织(WHO)已宣布该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并于近期再次上调事件警戒级别,强烈建议WHO所有成员国加强防控,防止疫情传入。受疫情影响,目前国际海运、航班大幅减少,进出境检验检疫日趋严格,国际贸易及相关行业受到严重影响。


在此背景下,很多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但这终归是暂时的,疫情过后,如何在新时期新环境下及时调整战略、优化管理,是目前企业需要开始思考的问题。在新时期,中国海关会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合规及贸易安全等方面的监管,更加全面严格的企业信用管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将成为海关监管的新重点。


关检融合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1,关检融合拉开序幕。海关部门开始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管理职责,包括:(1)国境卫生检疫;(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3)进出口商品检验;以及(4)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安全。


检验检疫法律体系


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涉及范围很广,涉及的法律法规也非常复杂,其整体的法律规范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



在海关执法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适用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此外,也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用其他部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等。


海关AEO管理纳入检验检疫相关标准


关检融合之前,检验检疫方面的企业信用管理由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13年第93号公告《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规范;关检融合之后,由于检验检疫职能并入海关,因此检验检疫方面的企业信用管理规定开始由海关总署第23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公告(如: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第178号3、第32号4、第33号5等)进行统一管理,检验检疫的相关规范与要求已经融入到企业AEO认证中。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对接,主要从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以及分类管理措施适用等三个方面,引入了AEO认证过程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合规审核要素。主要内容如下:


1. 检验检疫相关信息采集


吸收《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规定,增加了对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信息的采集要求。


2. 企业信用状况认定


  • 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将认定为失信企业;

  • 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因违反前述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终止认证;

  • 认证企业涉嫌违反前述规定被刑事立案调查时,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可见,若企业在检验检疫方面发生刑事合规问题,后果十分严重,轻则会被暂停适用原有的管理措施、终止认证程序,重则将被直接认定为失信企业。


3. 分类管理措施


针对一般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以及失信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措施,在进出口货物的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 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50%以下(特殊要求除外);

  • 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20%以下(特殊要求除外);

  • 失信企业:适用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的管理措施。


此外,海关AEO认证新标准在内部控制、守法规范、贸易安全方面都增加了对检验检疫规范性的具体要求。


关检融合背景下的跨境电商及进出境快件


近年来,中国的跨境电商业务经历了从单一信息平台到交易平台再到数字化平台的演化历程,发展日趋成熟。跨境B2C+门到门物流联运的体验,给全社会的消费理念、消费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改变。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国内医疗物资企业尚未完全复工、产能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跨境电商在采购、供应境外防疫物资方面,作用突出,海关总署专门出台措施,助力疫情期间跨境电商的顺利运行。调查显示,此次疫情引发零售消费进一步向线上转移,个人防护用品的产能缺口诱导大量消费者尝试了跨境电商体验,且刚需品消费壁垒也在疫情中被突破。疫情过后,心理性反弹带来的消费需求升级,以及民众对境外家用预防产品、健康保健产品等商品的需求增长,将会刺激跨境电商体量进一步快速膨胀。国家邮政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为跨境电商提供的各项政策优惠及行政助力,也有利于跨境电商业务的快速有序发展。可以预见,在后疫情时期,跨境电商很可能进入一次突破性发展阶段。


2015年,质检总局针对跨境电商的管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对跨境电商清单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目前,该意见中提及的管理原则仍作为跨境电商企业在检验检疫方面的重要依据。


关检融合后,对于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监管逐渐融入到海关的监管要求中。2018年,海关总署发布第194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其中涉及多项检验检疫相关条款,例如: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


在企业信用管理方面,2019年12月27日,海关发布2019年第229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简称“229号公告”),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的专项标准,并对上述两类企业申请AEO认证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简称“跨境电商”):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单项标准;

  •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简称“快件运营人”):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报关企业和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单项标准。


可见,AEO认证不仅适用于进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对于跨境电商和快件运营人来说,同样需要关注AEO认证,以获得相关便利。



安永观察



在今后的相当长时期,企业进行AEO认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显著提升。一方面,按照AEO认证标准进行内部制度和流程的完善有利于企业复工后的疫情防范,例如:重点关注“场所安全”,落实“进入安全”,控制“人员安全”,评估“商业伙伴安全”,保证“货物安全”,增加“运输工具”和“集装箱”的防疫措施,有效落实“危机管理”和“安全培训”等。另一方面,成为AEO认证企业能够享受到通关、检验检疫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等方面的便利措施,最大化减少对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同时,作为AEO认证标准及海关日常监管的新增重要内容,检验检疫相关的合规管理将成为企业在进行信用等级认证及进出口相关业务时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企业应特别关注如许可证管理、商品质量安全等合规性要求的管控,重视检验检疫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尽早着手建立和完善涵盖出入境检验检疫在内的进出口贸易合规风险防控体系,在满足AEO认证标准的同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防范合规风险,以便在合规前提下为自身争取应有的政策便利。


安永团队在海关AEO认证、进出口关务及检验检疫、审价及归类争议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海关事务及贸易合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安永团队乐于协助有需要的企业进行海关AEO认证工作,及对货物或无形资产进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关务合规、海关税收优化等领域中企业遇到的问题提供专业协助,以使企业在合规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享受应有的政策优惠,避免合规风险或不合理税负。


如欲获得本税务通讯相关的额外讯息,请联系下列人员:


注:

1.http://www.gov.cn/zhengce/2018-03/21/content_5276191.htm#1  

2.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3.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5.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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