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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财政部出台资本弱化新规


2023年3月16日,澳大利亚财政部发布了资本弱化法规修改草案和相关解释文件,具体摘要如下:

► 新的固定比率测试将取代目前适用的安全港测试。安全港测试的计算和应用是基于企业的净资产,而固定比率测试的计算和应用主要基于企业的营收。同时,集团比率测试将取代目前适用的全球负债率测试。
    • 新的固定比率测试允许企业在税收收益 EBITDA的30%范围内对其净债务费用进行税前抵扣(即企业的应税收入或当年税前亏损,加上利息、税务资产折旧(基于1997年所得税征税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所得税法”)第40B分条)、资产建设工程折旧(基于所得税法第43条)和往年税前亏损的扣除调整后 x 30%)。
    • 如果企业当年的净债务费用抵扣额小于税收收益EBITDA的30%,则以往年度根据固定比率测试而不能抵扣的债务费用可在当年进行税前抵扣(即特殊抵扣规定)。
    • 新资本弱化法规草案允许企业按照特殊抵扣规定,对过往15年内根据固定比率测试而不能抵扣的债务费用于当年进行抵扣。企业享受特殊抵扣的前提是必须通过修订后的所有权持续性测试(continuity of ownership test)。需要注意的是,修改草案并未包括修订后的持续经营测试(business continuity test),即如果修订后的所有权持续性测试未满足的情况下,企业将无法依靠修订后的持续经营测试运用特殊抵扣规定对过往年度的相关的债务费用进行抵扣。
    • 集团比率测试(group ratio test)可用作固定比率测试的替代方法。对于债资比高的集团,集团中的企业如果根据固定比率测试发生了债务费用不可抵扣的情况(超过了EBITDA的30%),则可考虑适用集团比率测试,根据相关的集团全球财务比率计算净债务费用抵扣额。
► 对于一般类投资者(general class investors)和非授权存款机构的金融实体(non-ADI),这两类实体可适用新的外部第三方债务测试(external third party debt test)。
  • 基于外部第三方债务测试和新规列举的条件,与外部借款(例如银行借款)相关的债务费用均可在税前抵扣。第三方债务测试将取代目前的独立交易债务测试(arm’s length debt test)。

► 在纳税年度,企业可自行选择适用集团比率测试或外部第三方债务测试。然而企业一旦选择当年适用的测试方法,则不可更改。

► 新资本弱化法规草案对1997 年所得税征税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所得税法”)第 820-37条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对外投资实体(outward investor,即拥有外国子公司的澳大利亚控股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仍将获得豁免,即资本弱化规定不适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对外投资实体。另外,200万澳元利息费用的“最低限度”豁免仍保持不变。

► 新资本弱化法规同时对所得税法第25-90和230-15条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与非应税非免税(non assessable non exempt)收入相关的利息费用扣除。例如,澳洲公司作为母公司发生了借款并用于对海外子公司的股本投资或收购,随后澳洲公司收到了来自海外子公司的股息分配,该分配在澳洲为非应税非免税收入。那么,根据新规草案,澳洲公司为取得非应税非免税收入而产生的相关借款利息今后将不予抵扣。目前,修改草案并未对利息费用的分配提供详细指导,即利息费用同时用于产生应税收入与非应税非免税收入时的具体划分方法。
► 以上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对债务费用进行分配的情况包括了从海外子公司获得非应税非免税收入股息分配,以及获得通过关联买卖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应税收入,或用于并购多家海外子公司所发生的借款等。税收裁定2012/3(Tax Ruling 2012/3)对外汇损益的应税收入和抵扣之间的分配的规定可能提供一定的指导。该税收裁定表示,合理的划分方法将根据企业各自的情况而定。同理,实际的划分方法虽然视情况而定,但在一定程度上可参考对海外子公司投资的市场估值、澳大利亚纳税人获得的非应税非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的比率,或其他商业实质安排而进行划分。
► 当企业加入一个合并纳税集团(tax consolidated group)时,以前年度不能抵扣的债务费用(即上述“特殊抵扣”的情况)可“结转”并带入合并纳税集团。具体而言,利息未扣除额可以从加入实体结转到合并纳税集团,但前提是加入实体在加入合并纳税集团的12个月内(根据特殊抵扣的规定)可以对以前年度未抵扣的债务费用进行抵扣。修订后的所得税法第705-60条表示,如果加入实体满足了上述条件,在其加入一个合并纳税集团时,所结转的可抵扣债务费用将减少加入实体的可分配成本金额(ACA)。
► 该资本弱化新规拟适用于2023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



转让定价考量

新的资本弱化法规草案同时对所得税法第815条(转让定价法规)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在目前资本弱化法规下,对一般类投资者而言,在确定公平合理的债务水平时存在无须考虑独立交易条件规定的例外情况。修订后的法规去除了在确定公平合理的债务水平时可不适用独立交易条件规定的相关例外。不过修订后的所得税法第815-140条(即之前的例外情况)仍适用于未选择外部第三方债务测试或独立交易资本测试的授权存款机构金融实体(ADI)和其他金融企业。

在所得税法第815-140条被修订后,所得税法第815-115条(转让定价法规——对独立交易原则的考量)将适用于测算企业的公平合理债务水平,而澳大利亚税局可根据该条法规评估企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假定借款金额,并“替代”企业的实际借款金额。对于一般类投资者来说,其不仅需要考虑关联借款的利率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也需要对其债资结构进行分析以支持其债务水平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新的资本弱化法规引入了新的基于企业营收的相关测试以确定债务费用可抵扣的上限,而不是一个债务水平的“安全港”。

对很多企业来说,在短时间内调整并适用新规无疑是一个挑战,尤其是高杠杆企业(如房地产和基建类公司),高增长期利润不稳定的企业,以及依赖于信用凭证或担保而获取更高借款金额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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