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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活埋79岁瘫痪母亲,获刑12年!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因不满母亲生活不能自理,
动起活埋念头
据靖边县公安局通报称,5月5日9时许,靖边县的张某到靖边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报警称,5月2日晚上其丈夫马某某(58岁)将婆婆王某某(马某某母亲,79岁)用手推车拉出去后至今未归。
接警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将嫌疑人马某某传唤到案突击审讯。据马某某交代,其将瘫痪在床的母亲王某某埋至靖边县城南万亩林一处废弃墓坑内,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锹铲土掩埋。确认地点后,民警立即对该墓坑进行挖掘,并将墓坑内仍有生命体征的受害人王某某救出立即送医院救治。
据马某某交代,其因不满母亲大小便失禁、导致家里臭烘烘产生作案动机。然而不幸的是,据马某某邻居叙述,马某某母亲已于今年9月底去世。
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5月8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马某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11月2日,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马某某当庭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诉。被告人马某某悔罪表现良好。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四)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我们从小被教育:百善孝为先
然而即便如此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仍然时有发生!
此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发文表示,马某某“活埋”老人行为突破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性质极端恶劣,必须依法严惩。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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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普法、法治日报、南方都市报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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