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群发同学照片赔偿一万元,“隐私权”了解下~
同年3月上旬,小亦因头晕到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抑郁症。同日,小亦服用安定自杀,幸好被家人老师及时送院救治。随后两个月时间里,小亦又先后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重度抑郁发作。住院期间,小云曾发短信向小亦道歉。
在这期间
小亦的父亲曾向公安机关报案
称其女儿被同学欺负
由于双方的矛盾并未化解
小亦将小云诉至法院
一、小云偷拍小亦的照片并群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小亦病历,其在医院治疗时病历载明“既往史抑郁症病史”,对此可确认小亦有抑郁症病史。
其次,两人在相处过程中,小云的种种行为对小亦抑郁发作有一定的刺激和触发作用,且小云并无及时向小亦道歉,小亦的心理压抑没有及时得到释放,小云对小亦的重度抑郁发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小亦抑郁发作,自身身体状况原因较大,应自负主要责任。
判决:小云应赔偿小亦医疗费、交通费的30%,合计3540.1元;驳回小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亦不服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二审判决
小亦向法庭提交了《初诊病历记录》及《检查申请单》,拟证明其没有家族史、既往史。二审期间,小云明确表示同意向小亦补偿人民币10000元。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小云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50%,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8900.17元。因小云在二审诉讼期间明确表示同意补偿10000元,此为其真实意愿。
判决:小云应向小亦支付补偿款10000元;驳回小亦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
学生宿舍虽是学生集体生活的区域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每个学生的床铺
都是自己相对的私密空间
而并非公共场所
对该空间的支配
形成个人的隐私!
普法课堂
隐私权是指在公民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个人秘密,隐私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片、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另外,在自己床上休息、换衣、照镜子等活动也具有私密性,若本人不愿将个人活动为他人所知晓,他人不应拍摄、录制、公开。
小编有话说
正值青春期的学生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处理问题时未能充分顾及他人感受,尊重他人权利。在此期间,我们更应关注青少年的道德价值观建设。
父母的陪伴是对青少年最好的教育,父母要善于捕捉子女的情绪异常,及早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必要的关爱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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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普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方都市报、青少年法治河北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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