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普法 | 总成绩第一却因未做胸透被拒录?孕妇起诉招聘单位
去年6月,许女士报考了河南新乡平原示范区的一次教师招聘,并以笔试第二,面试第一,总成绩第一的成绩通过了考试。去年8月,她参加体检时因怀孕未做胸透,被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编制完
整体检报告”“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取。
据悉,许女士和同批次其他几名孕妇都放弃了胸透检查。招生工作人员表示,因为体检报告不完整才拒绝录用。
▲许女士与其他怀孕没被录用女性的微信聊天截图
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曹局长对他们表示,这批教师急需上岗,孕妇无法达到这样的要求。
心有不甘的许女士9月份在领导留言板上写道,为何不在招聘公告中表明孕妇不能入职。不久留言板回复称,招聘公告中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的考生,视为体检不合格”。
许女士的代理律师钟兰安表示,以往孕妇报考国家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等部门时,体检通知中都会有一套规范做法的描述。
钟兰安:2009年国家公务员局有专门的文件,专门针对报考公务员的怀孕考生如何进行体检的一个复函。按照合法的做法是暂缓体检,等你生完孩子之后符合条件了,做放射性的胸透不再产生直接的明显损害了,再去做胸透,做完之后如果体检报告合格,那就录用你。
对于这样的结果
许女士并不满意
11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那么案件的审理过程到底如何?
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还认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过了最长一年的起诉期限。对此,钟律师表示,在这一年中发生了新冠肺炎和原告分娩,都属于不可抗力,应该扣除4个月的时间,因此没有超过期限。
最后,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表示,不予录用许女士的行为不违反任何行政、民事法律法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目前,法庭还未对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但从法律层面来说
我国法律对禁止劳动者性别歧视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招考单位要求应聘者提供完整体检报告,这本身并非过分要求,但维护招聘程序的同时,对孕妇等特殊群体予以人性化对待,并不是“无解”的问题。如2019年7月,湖北省人社厅曾发布《暂缓录用考生邹某杰同志拟录用公示》,称按照上级《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有关规定,该厅2018年录用公务员邹某杰因怀孕暂缓参加部分体检项目,医院暂缓作出体检结论,暂缓录用。现已完成体检和考察,拟录用为该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进行公示。
在国家放开二胎鼓励生育的大背景下,女性在职场中遭遇着各种各样的生育歧视。正如此次事件所示,形形色色的加诸在妇女群体就业上的歧视现象时有出现。这其中,孕妇尤其是一个最需要受到关注的群体。如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074职场女性法律热线接到的103起咨询中,怀孕歧视占47%。
这些年来,我国对于生育歧视等相关的制度保障也在不断完善进步,在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当下,我们不仅要切实维护孕妇合法权益,还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给予更多的关爱照顾。此次事件在法律上到底如何定性,还需要法院给出裁决,但它理应引起社会对于孕妇平等就业的更多关注。
总成绩第一却因未做胸透被拒录?
孕妇起诉招聘单位,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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