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起编造、散布谣言的案件。
一. 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