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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西宁警方行拘2人!

青海普法 2022-06-07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防控工作容不得半点松懈
但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编造、散布谣言,西宁警方行拘1人

4月16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起编造、散布谣言的案件。

经查,4月15日21时许,杨某某虚构编造涉疫谣言,散布在网络微信群内,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一. 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警方提示:
网络非法外之地,广大群众要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湟中警方拘留1人

2022年4月15日晚,在湟中区多巴镇奔巴口村疫情防控点,李某某醉酒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执勤人员扫码及防控登记,并辱骂殴打防疫执勤人员,期间还将防疫执勤人员防护服撕破。案发后,办案民警依法将李某某传唤至多巴分局。到案后,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湟中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希望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支持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遵守各项防疫规定,不要心存侥幸。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参与
认真履行好疫情防控责任和义务
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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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西宁公安将严厉打击这些行为!



案例来源:城东公安、湟中公安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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