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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救灾车辆收高速费,是对公益的讽刺丨光明时评

熊志 光明论 2018-10-19

救灾是考验地方应急机制和动员能力的关键时期,对救灾车辆不予免费通行的事,换个角度来看,恰恰可以看出当地应急能力的不足。


熊志丨媒体评论员


台风“温比亚”过境山东省后导致潍坊市等地受灾严重,相关救援仍在持续开展。8月23日山东省减灾中心出发的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奔赴受灾较为严重的潍坊市青州市,在滨莱高速高青收费站驶出高速时,司机出示了山东省救灾捐助办公室8月23日出具“请予放行为盼”的凭证,不过高青收费站工作人员以“未接到通知”为由坚持收费。


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司机一共支付了185元过路费,这笔钱不算多,在该收费站收取的总额里不值得一提。不过,这恰恰反衬出高速收费的不近人情。救灾车辆运送是公益爱心,收费站却连这点钱都不愿放过,对慈善公益是赤裸裸的讽刺。



的确,救灾捐助办公室出具的放行凭证,并非法律规章,不具备强制效力,但对救灾车辆免征高速费,早就有相关规定。2004年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要求,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2015年,九部委下发《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再次重申免费的规定。


工作人员以“未接到通知”为由拒接免费放行,基层收费员按章办事是真,但其僵化工作的姿态也由此可见。当然,这并非最该追问的一环,救灾车辆是否免费一直都是老问题,在过去遇到过不少争议案例,因为上述规定中,免费的前提是经地方政府批准。换句话说,自由裁量权在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手上。



问题在于,在救灾抢险过程中,一切从快,为了几百元的过路费专门申请走流程,是相当费时的举动。而且,涉及到跨城跨省的高速公路,还涉及到两地沟通衔接的问题。


比如2013年4月,山东省一运送药品的救援车队被河南省的收费站拦下收费,在当时引发了不少批评。河南省方面的解释是,可以免费通行,但是要提前办理手续。这说明高速公路的相关运营规定,地区之间条块分割严重,救灾车辆免费通行的政策,各地互不相认。如此前舆论呼吁,的确有必要在全国层面进行明确的统一规定。


但话说回来,此次的收费问题并不涉及跨省问题。高青收费站在山东省境内,隶属齐鲁交通集团,救灾车辆所途经的高速公路也全都在山东省,由山东省救灾捐助办公室出具的免费放行请求,哪怕没有强制约束力,也是面向全省的。在这种前提下收费站还坚持收费,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它更多体现的还是逐利惯性,还是公益之心和社会责任感的匮乏。



救灾是考验地方应急机制和动员能力的关键时期,对救灾车辆不予免费通行的事,换个角度来看,恰恰可以看出当地应急能力的不足。一方面,救灾捐助办的放行文件被高速公路收费站直接无视,说明在救灾工作上,部门之间缺少协同性,收费机制过于僵化;另一方面,收费站“未接到通知”,也折射出信息传达的滞后,与救灾所要求的快速反应严重不匹配。


高速公路延长收费年限、标准过高、支出不透明等收费问题,历来饱受诟病,虽然说收费站也有营收压力,但考虑到高速公路的公共性以及垄断性,对收费站而言,连救灾车辆都不放过的收费惯性,只会进一步强化人们对其逐利行为的公众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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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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