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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反杀案”纠偏:正当防卫再获正名丨光明网评论员

光明网评论员 光明论 2019-08-21

个案处理上的进步,应该反馈到司法制度上的优化之中。如此,才能让公民的正当防卫权有“稳稳的保障”。


光明网评论员


3月3日上午,河北保定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对“涞源反杀案”决定不起诉有关情况的通报:2018年7月11日夜,我市涞源县发生了王磊持凶器翻墙闯入村民王新元家中被杀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检察机关经严格依法审查,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2019年3月3日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这是一则公众等待已久的通报,不少网友发出了“正义不会迟到”“这就对了嘛”的感叹。“不起诉”三个字看似简单,却来得并不容易。此案关注度高,也是因为这份深得人心的认定结果的出炉,经历了一个颇为“纠结”的过程。



从于欢案到昆山反杀案,从几天前作出纠偏的赵宇见义勇为案再到“涞源反杀案”,它们关涉到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虽然最终都迎来了符合世道人心与司法正义的结果,但过程中也引发了不少争议。这实际上是暴露了司法实践中对当防卫认定的“模糊地带”。虽然中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数起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帮助社会进一步明晰了正当防卫的边界。用一句话来说,个案处理上的进步,应该反馈到司法制度上的优化之中。如此,才能让公民的正当防卫权有“稳稳的保障”。



对于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的适用问题,司法界其实早有反思。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就曾撰文进行过专门的论述。比如他认为,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问题,一是法规定本身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二是具体案件裁判面临较大压力,案外因素往往考量过多。所以,需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统筹兼顾正当防卫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


数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代表性案例,最终在处理上都回到了正义轨道,这其实为正当防卫的法律标准适用,提供了现实的案例参考。事实上,此次通报中就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及近期处理的正当防卫相关案件所体现的精神,本案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有理由相信,经历了多起案件的“铺垫”与处理经验的积累,正当防卫认定当中的一些问题已被充分暴露,制度上的补漏将加速。



当然,诚如相关专业人士指出的,此类案件的发酵过程,也还包含了司法审判与人情、舆论的关系等子问题。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以及民众对于司法正义的期待越来越高,舆论与司法的互动将更为常态化、频繁化。这在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应进一步调整心态和与舆论互动的范式,形成更良性的司法与舆论互动、对话格局。


司法正义的运送过程可能会走弯路,但却从不会缺席。经历波折,“涞源反杀案”最终还是回到了正义的轨道,这再次证明,“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都能感到公平正义”,从来就是一种“实指”,它需要实实在在的个案支撑,也需要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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