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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汽车销售公司涉嫌格式条款违法,法院:无效






近日,市一中法院公开宣判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诉重庆通源宝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宝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判决认定被告通源宝源公司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中2项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以判决形式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

消委会诉汽车销售公司格式条款违法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重庆市消委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被告通源宝源公司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2023年4月3日向通源宝源公司发出《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改的劝喻函》(以下简称《劝喻函》),对其《汽车销售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通源宝源公司收到《劝喻函》后向重庆市消委会送达了《重庆宝源合同格式条款整改报告》。但经重庆市消委会认真核查后发现其避重就轻,未按《劝喻函》进行全部整改。
2项条款内容分别为: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注:消费者,下同)已知晓标的车辆所涉消费税包含在车辆总价内,由甲方(注:通源宝源公司,下同)代扣代缴。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消费税税率的,增加的税款由乙方承担。”2.“如遇生产商停产、营业中断、供货延期、国内或国际运输中断、运输车辆途中发生故障等非因甲方故意原因导致前款约定的交付时间推迟,甲方应于第一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包括短信、微信、电话、e-mail、挂号信、特快专递之一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交车时间相应延后,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市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市税务主管部门与支持起诉机关座谈会关于纳税主体、代扣代缴范围的意见,争议条款1涉及的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应为被告通源宝源公司,涉及的消费税亦不属于税法界定的“代扣代缴”的范围,并且即使合同双方对于涉及的税费约定了承担方,仅设定税费增加的情况,未考虑税费减少的情形,交易条件的设定存在欠缺,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同时,争议条款2涉及的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一方承担,而争议条款2以格式条款方式事先免除了被告通源宝源公司因迟延交车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
市一中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述2项格式条款无效。收到判决书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债权人应尽到

合理的审查义务




铜梁法院法官认为,一般而言,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独立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但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非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对于后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经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关进行决议授权。否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的相应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对于担保债权人,应充分尽到审查义务,在接受担保的时候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确保担保程序完备,担保合同效力无瑕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对人是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 唐孝忠






责   编:陈生容、程迷静

审   核:覃蓝蓝、万先觉

总值班:杨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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