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实施数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都认真组织学习了吗?
2017年11月22日19时57分,武汉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5号工业园的哈金森(武汉)汽车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密炼车间三楼原料存放点发生火灾,调集3个中队官兵赶赴现场战斗,明火于21:20扑灭。过火面积约32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原因正在调查。
据了解,武汉哈金森公司是一家由法国哈金森集团独资经营的公司,是一家具有世界一流生产水平的汽车橡胶制品企业,其主要产品为汽车高、低压胶管、门窗密封条等各种橡胶制品。该公司是神龙、长安福特、上海通用、沃尔沃、菲亚特、日产、北京奔驰、宝马、英瑞杰公司等主机厂和汽车零部件公司的重要战略合作配套商。
自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今,已近半月。各地火灾接连不断发生,警钟长鸣。火灾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公众消防意识淡薄、消防法制观念不强。
《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同时,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规定,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以火灾为鉴,避免人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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