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梯间充电酿火灾,致2人死亡,车主被判刑3年8个月、赔款133.5万
2018年11月03日12时许,车主李本某存放在开原市福源华城二期25号楼1单元一层楼梯间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铜质多股电瓶连线与金属车架接触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该单元601住户任某现场死亡(造成正在下楼的任某、宋某遇险),宋某1(任某之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火灾过火面积4平方米,致使3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毁、一辆自行车被烟熏,单元门、配电盘、配电箱、供热管线检查井等单元楼附属设施被烧损,部分住户室内窗帘衣物被烟熏等后果。
法医鉴定:任某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27.0%。任某系因在火灾现场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及呼吸道烧伤而致死亡。宋某1系因大面积皮肤烧伤和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等,并继发支气管肺炎,肝、肾等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法院审查认定事实:在事发两个月前,便开始从四楼的门,通过楼梯间连线到一楼,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没有受到相关部门及人员的阻止。
刑事责任:法院审查判定,李本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二人死亡及财产损失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
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车主李本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任某、宋某死亡之后果,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被害人合理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占80%),被告住宅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主体,违反相关规定,对被告李本某私自扯线充电的行为,疏于管理,对业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用沙土将消防通道堵塞,造成消防人员延迟救助),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占10%)。被告住宅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被告住宅公司借用被告古城公司资质开发房产项目,双方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被告古城公司为房产开发单位,被告古城公司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占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电动车在楼内停放、充电的危害↓↓
吸入烟气窒息是火灾致人死亡的主因↓↓
电动车放楼道充电易引发致命危险↓↓
电动车亡人火灾事故警示↓↓
电动自行车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存在的风险我们应警惕,避免意外伤害发生。消防安全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我们都应当维护身边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