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3日12时许,由郑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人的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车间内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发现起火后,郑某某、公司员工郑某、刘某1等人进行初期扑救,发现未起到效果后,郑某某组织人员进行撤离,郑某、刘某2、刘某1未能及时撤离。火灾造成郑某、刘某2、刘某1死亡,郑某某、公司员工被害人郝某受伤,织布车间、整理车间和倒纱车间等建筑物及车间内生产设备、产品等不同程度受损。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认定起火原因:在生产期间,公司2号生产期间织布车间西侧自北至南第二排自西向东第三台剑杆织布机中轴传动组件运转中摩擦产生的火花或高温引燃积聚棉尘引发。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及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落实国家消防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场所不符合各项安全技术标准,擅自投入使用,违法经营生产,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法院审查认定:郑某某作为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郑某某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后被从事故现场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郑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查明: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7日,住所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人为被告人郑某某。2018至2019年,胶州市张应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存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指示标志缺少、应急照明缺少、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缺少、无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手续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分别于2018年6月4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4月16日向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某公司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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