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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电动车电瓶故障酿火灾致人死亡,车主被追刑责

2月28日

广西省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福绵区新桥镇“10.5”火灾事故
吴某海涉嫌失火罪一案
目前已审理完毕,将于近期宣判

事件回顾

2021年10月5日凌晨4时许,玉林市福绵新桥镇陈桥镇陈某某住宅一楼发生火灾,烧毁10辆电动车及1辆摩托车。接到报警后,消防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处置,于4时45分将火灾扑灭,此起火灾事故造成1名妇女1名儿童在火灾中丧生

火灾发生后,福绵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查,2021年10月5日01时59分,四楼租户吴某海骑电瓶车回来停放在西面电动车停车间内并进行充电,02时01分充电桩后台显示其充电成功,室内其余电动车未充电,未有其他异常现象。5日03时44分,一楼北面门口、三楼楼梯监控视频资料显示出现爆炸声。调取充电桩后台数据显示,充电桩断电时间为03时46分。

据吴某海交代,10月4日当天,其从某网络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了二手锂电池后,对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5日凌晨回家后对电池进行充电。综合人证、物证,调查组认定为吴某海电瓶车充电导致锂电池热失控爆炸起火蔓延成灾

根据调查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以吴某海涉嫌失火罪对其进行逮捕,移送玉林市福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已公开审理,将于近期宣判。

如果你的电动车在室外着火了

并非人为或者主动放火

而且除自己电动车着火并没有别的经济损失时

一般不予追究

但是

如果你的电动车在室内着火

并且产生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

那么

你很有可能会以失火罪的名义被追责

具体什么是失火罪我们看下边

何为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失火罪主要特征:(1)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2)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火灾中,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公共财产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房屋,及其它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予以立案和诉讼。失火罪严重的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那么我们该如何预防电动车火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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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安全停放、充电正确姿势

不购买非标锂电、二手锂电池
不改装电动车不违规停放充电
不在户内充电
户内充电引发火灾烧毁房屋的案例已发生很多起
及时更换老化电瓶
做好火灾预防
别等着火后追悔莫及如与居民楼火灾,勿盲目逃生
发现电动车违停现象可拨打12345举报

综合自广西消防、北京消防、金山消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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